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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出口免税的政策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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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9 18: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服务出口免税的政策把握。
此次新下发的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对服务出口的界定,除了强调接受方在境外,同时规定了服务出口行为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相比较此前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服务出口和无形资产出口在税收管理上相比较货物出口,情况要复杂得多,目的是为了防止假出口。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服务出口要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理解,大家要注意好好把握。我给大家举个例子,一家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提供服务必然要借助一些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但不能认定该服务出口是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有关。下面我再给大家举个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有关的例子。一家评估机构受境外单位委托,对境内一处不动产做资产评估,尽管合同是与境外单位签订,收入也从境外取得,也不能认定其为服务出口。这项规定的核心是要把握境内单位所提供的出口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
跨境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界定比较复杂,这类问题在新下发的文件中还有一些,请大家仔细领会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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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18: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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