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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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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5 08: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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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5 08: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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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5 08: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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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5 08: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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