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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因此不可以享受。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现有的库存化肥,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其中,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同时,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若你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开票量较大,请问能否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因此,您公司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局机关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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