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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6年中级财务管理第五章《筹资管理(下)》考点:可转换债券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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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2: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标的股票:可转换的公司股票,一般是发行公司的普通股票,或是其他公司(如发行公司的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2.票面利率:低于普通债券的票面利率,我国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由股票买入期权的收益弥补)


3.转换价格与转换比率


转换价格将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内转换为普通股的折算价格,债券发售时所确定的转换价格一般比发售日股票市场价格高出一定比例(10%~30%)。
转换比率每一张可转换债券在既定的转换价格下能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数量。

转换比率=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4.转换期:持有人能够行使转换权的有效期限,可以与债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债券的期限,包括4种形式:

1)发行日至到期日

2)发行日至到期前

3)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

4)发行后某日至到期前


5.赎回条款(保护发行公司利益):发债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债券的条件规定。

1)适用情况: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

2)内容:不可赎回期间与赎回期;赎回价格(一般高于可转换债券的面值);赎回条件(无条件赎回和有条件赎回)。

3)发债公司赎回债券之前,要向债券持有人发出赎回通知,要求他们在将债券转股与卖回给发债公司之间作出选择,持有人大多会选择转换为普通股,因此,赎回条款的功能为:

①强制债券持有者积极行使转股权,亦称加速条款;

②使发债公司避免在市场利率下降后,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按较高的票面利率付息所蒙受损失。


6.回售条款(保护持有人利益):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事前约定的价格将债券卖回给发债公司的条件规定。

1)适用情况: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

2)功能:对于投资者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卖权,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持券风险。——发债公司承担按固定价格购回债券的潜在义务。

3)内容:回售时间、回售价格和回售条件。


【小结】赎回与回售的比较


 性质适用情况
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
赎回权利义务股价连续高于转股价格
回售义务权利股价连续低于转股价格


7.强制性转换调整条款

在某些条件具备之后,债券持有人必须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无权要求偿还债券本金的规定,用于保证可转换债券顺利地转换成股票,预防投资者到期集中挤兑引发公司破产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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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2: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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