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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还挂账,这样赤裸裸的挂账,税务机关想不认定为偷税都很难了。
(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营改增以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面专门设置了一个明细科目,专门用于增值税检查调整。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见第三十五条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见第三十五条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都是涉及出口退税的,这不快目前尚未接触到,但既然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而且在方式方法上也没有任何技术含量之处,那么挺难逃过税务机关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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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太老的政策的,现在早就更新了。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对于承包费,支付费用的一方需要凭票账务列支,既然开票了,那不做收入就容易被追踪到了;对于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之间,影响的是企业自己的会计利润,因为投资收益本身税法上就是免税的。如果是投资亏损,在往来上反映风险很大,一方面,从往来上,比较容易看得出,对方不是单纯的业务往来,紧接着就会追索相应的合同,协议。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投资超过12个月,免税,不超过12个月,账务上如果有投资资金流出和流入,那么自然会被问起投资收益的情况。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这也是很老的一个政策了吧,应该是类似预提费用。现在的政策是只要在5月31日汇算清缴之前,预提费用实际支付就可以。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现在也不需要批准了。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不知道主管部门指的是哪一个部门,总之但凡学过会计和税法的就知道这一条没有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现在也没有统筹金的概念了。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土地如果是购入的,有原值,或者作为房屋原值的一部分,或者单独计价,是可以计提折旧的。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除非在账务上没有任何反映,而且盘盈资产能有多少,能少交多少税?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预提可以,但现在会计准则和税法都不允许白条了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人帐。¬——太赤裸裸了,发票真假是可以验证的。
(四十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已经计入管理费了,那么税务检查看到管理费明细就知道企业负担了不该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不明白什么意思,但如果只有凭证而无后附原始单据,税务局可能会认为支付的费用合理性存在问题。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现在不可行了。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不可行。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账证要相符。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直接计入费用,很容易被税务机关challenge。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大额的财务费用和在建工程并存,容易让人联想到资本化事项。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现在履行下申报手续,只要实际发生的损失和法定损失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条目前也不适用了。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部分补贴文件会明确规定补贴收入计入哪个科目,不能由企业自由决定。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现在很多账务处理不规范的企业还是这样操作,将业务招待费部分列支在差旅费和会议费中,一般都是小型微型企业,这里要考虑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太多的会议费和差旅费,而很少业务招待费,很容易被challenge。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这一条也不适用了。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显而易见不适用。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税都补了,还不调账?延续原来的账务处理,不就意味着再交一次税吗?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