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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涉税问题王骏 [url=]中国财税浪子[/url]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推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在笔者的印象中,这是近几年来,尤其是进入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合法给予认定以来,在国家层面上密集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后的又一重要举措。那么,融资性售后回租,特别是“营改增”背景下的融资租赁的税收规划与风险的防范,如财务处理、流转税缴纳、所得税管理,发票开具等。对于承租人除了解决融资难的困境外,在税收上会获取什么样的收益;对于出租人来讲,能获取什么样的税收收益等等。如何正确理解税收政策,规避操作风险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售后回租是指将自制或外购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售后回租的重点在于,它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下面就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涉税问题举例做一分析: 甲公司201×年末,召开公司董事会,决定与注册在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将本公司原有资产以售后回租方式,出售给A公司,与A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融资期限为3年。其中,特别声明A公司与甲公司及甲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故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并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核通过。 交易过程大致如下:甲公司于201×年12月5日与A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本公司自有资产(机器设备)与其进行售后回租,融资金额为10,000万元。交易内容如下: 租赁物:机器设备(详见清单,略) 融资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租赁方式:售后回租,即本公司将上述设备出售给A公司,同时与A公司就该租赁设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期内甲公司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租金, 租赁期限:3年,自起租日至36个月后该日的对应日为止。【每年末支付租金4000万元,该套设备帐面价值为9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合同签订时,按中国人民银行三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租赁利率,并以此计算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概算租金总计人民币12000万元。租赁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在起租日当日,由A公司从租赁物购买价款中扣除与保证金等值的金额。 在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为A公司所有,租赁期满,甲公司以象征性价格人民币10000元购回租赁设备,获得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整个租赁期内,由甲公司办理货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同时明确本租赁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其他情况。 从上述交易过程可以看出,资产的出售和回租实质是同一笔业务,售价和租金需一并计算。按融资租赁处理时,出售资产的利润应予递延,并按资产折旧的比例予以分摊。交易发生时,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或账面价值,按照谨慎性原则,其差额应即确认为损失。如上例中 (1)租赁开始时:融资租入资产固定资产增加9000万元,生产用固定资产减少9000万元。同时,收到出售设备价款时,银行存款增加10000万元,递延收益即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增加2000万元,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增加12000万元。此时,根据国家税务局【2010】13号公告、财税【2013】106号文件精神:甲公司向A公司出售机器设备的行为,不确认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同时也不确认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不征收所得税。A公司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甲公司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甲公司租赁第一年末计提租赁资产的折旧时。根据国家税务局【2010】13号公告的规定,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算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即第一年全年折旧额9000/4=2250万元,即制造费用与累计折旧同时增加2250万元,转入产品成本,销售完结后在产品销售成本中,得到税前扣除。 (3)甲公司支付第一年租金时。长期应付款即应付融资租赁款减少4000万元,银行存款减少4000万元。 (4)第一年末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时,即财务费用增加666.67万元,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666.67万元(每年应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金额为2000/3=666.67万元)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10000万元,融资租赁的租金总额为12000万元,租金总额大于公允价值部分(2000万元)应看作是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按照国家税务局【2010】13号公告的约定,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第一年企业所得部汇缴时,财务费用中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666.67万元,不做纳税调整。 售后回租,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究其本质是一种融资,企业通过出售资产取得现款达到融资的目的,同时通过租赁取得该项资产的使用权,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它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问题,同时获得纳税上的利益,同时也是企业选择此种融资方式的动因。其一,资产销售业务发生的损益不能在当期确认,应在以后会计期间递延,在未来的租赁期予以确认。因此,会计收益比实际收益低,降低税负计价基础。其二,售后回租交易名正言顺地进行成本摊销,增加企业的费用成本,减少收益和应税收入,从而取得纳税上的财务利益。 最后,需特别指出,售后回租交易是租赁业务中的特殊交易,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要求: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以及重大经营租赁作出披露;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充分揭示、披露。
2015年8月28日上午完稿王骏 [url=]中国财税浪子[/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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