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这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 列情况实施监督: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提示】没有对“税”的监督。 【例题26·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事项有( )。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C.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D.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选项B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而不是从业资格,因此不属于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事项。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①两者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两者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③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2)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