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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林清风

给会计人员参与税务筹划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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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08: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餐费、交通费和住宿费,从理论上来说都和个人消费有关,我一直认为该三项费用不应该允许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住宿费不允许抵扣,租会议室或者租一晚房间谈工作(你懂的),属不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看来这次政策很给力,干脆都允许做抵扣了。我个人理解。

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其中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征税范围中的“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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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13: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开哦基金捐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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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15: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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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 10: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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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 13: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gggggg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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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 22: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个股份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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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1: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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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5: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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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22: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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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5: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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