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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6: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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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二条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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