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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外国企业的软件费是否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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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6: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支付外国企业的软件费是否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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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6: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的规定,
  (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可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2)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的相关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同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企业支付的外国企业软件费如属于【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的情形,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如属于【国税发[2000]179号】规定的情形,则不用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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