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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5: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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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方可认定为自产产品: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产品出口,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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