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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4: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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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可以办理退税认定。未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并携带税务机关所需附送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2、但不可以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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