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以到各办税大厅窗口办理一般 税务登记变更、跨区税务登记变更。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时,应当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为: 1、纳税人办理一般税务登记变更: (1)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2)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以外的项目需提供);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2、纳税人办理跨区税务登记变更: (1)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2)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以外的项目需提供);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5)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市区与武进区跨局变更需要)。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反之亦然),也按以上要求办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