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会计准则 于 2012-11-1 08:56 编辑
小傻 发表于 2012-11-1 08:52 
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
我记得以前是收入的千分之三吧~~~新修订的税法规定是千分 ...
(十二)业务招待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设某企业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 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特定行业(如代理公司、中介公司等)如符合会计制度和财务核算要求,以其正确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加上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收入基数。 投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收入基数。企业以前年度计算方法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不再进行调整。(过去是2挡,现在就一档了,早就改了,你可能没有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