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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会计准则

税务总局:职工旅游费支出不属于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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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20: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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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20: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回答错误了,在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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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23: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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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07: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表示公司很抠门,从不发补贴,所以从未遇到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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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08: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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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08: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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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19: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lanzily 发表于 2012-9-29 16:08
师傅,弱弱问一下哦,旅游费入那个科目好点呢?

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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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10: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进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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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1: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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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09: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说应该全额分摊到“应付工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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