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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重螃推出发票的前世今生-详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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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这个定期看来要看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正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实际上根本没有几家企业处一万元的,各地税务局都会有具体处罚细则,什么情况罚多,什么情况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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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存根联一般是纳税人自已保存的,为什么要保存五年?税收上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一般是五年,追征税款一般是三年,十万元的是五年,至少保存五年,基本满足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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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调出发票查验一般要给换票证,不然企业没了发票,万一审计部门、证券部门也来检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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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其实光出示税务检查证的不行,还得有税务检查通知书,还得有送达回证,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得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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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开具的是换票证,放在会计凭证里当替身,空白发票只要开个收据就可以了,这里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权益,应当规定一个时限,比如一个月内不管有无查实问题均应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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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帐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这个需要纳税人未雨绸缪,税务局不一定看,但是万一看了怎么办?正如业务招待费发票、会务费发票一样,光有发票还不行,万一税官起了疑,非要你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咋办,所以平时的资料汇集很重要,你准备了可能没用,但一旦有用,你就后悔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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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09: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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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这一点类似于关联方纳税调整,关联方或者同行业的也赋予了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征管法中同样强调此点,即相关方应接受相应检查,配合检查,但是对不配合检查怎么办却没有相应规定,导致相关方故意不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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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可以”和“应当”是两码事,可以处也可以不处,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老办法所说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新办法虽然没有说,但道理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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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条仍然是可以,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则是必须处罚款的,之所以对上述行为新办法比老办法加重了处罚力度,因为这些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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