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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重螃推出发票的前世今生-详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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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我们国家有这个实力,不需要到国外印制,不象有些穷国家,干脆宣布美元在境内流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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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发票专用章一般情况下是对没有财务专用章或个体工商户才有的,新办法要求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而不是旧办法在财务印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的方式,意味着所有用票单位都必须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后的发票是必须要全部加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新办法还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总局层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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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有时没办税务登记证的也可能开票,比如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但买方又没有农产品收购凭证,新办法规定了详细流程,这里要注意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登记证上的注册地或居住地,河北国税认同收据签字,河北地税非得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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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资金结算票据方便了纳税人,比如某企业借钱给另一个企业,可以到税务局开具这个票据,对非税收入也要采用发票类管理方式,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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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典型的是收购农副产品收购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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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这句话比较绝,不符合规定不得报销,既然不得报销就是不得进成本费用扣除,由此引申出以票控税的原理,只要不符合规定发票,不管事实是否真实,统统不许扣除,扣除的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少跟我提什么真实性,在这个方面,形式重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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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财务印章不能再盖了,必须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没用,增值税专票再盖财务专用章就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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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网络开具发票已经成为潮流,不少地区已经开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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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纳税人要小心了,现在发票罪名超多了,新办法第二款强调了主观故意“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不知道呢,显然就不能处罚了,这点规定的好,许多情况下纳税人是不知情情况下受让了非法发票,如果这样也处罚的话,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其实和偷税一样,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偷税结果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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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9: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特殊情形比如国税发(20052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北京的销售实业公司实际收取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向实际支付租金的石化股份有关分子公司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我们知道租赁不动产发票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应当开所在地的发票,但是总局以国税发(2005204号来推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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