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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1: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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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涉及上述试点行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依法予以抵扣,试点地区增加以下扣税凭证:①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抵扣11%;②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门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抵扣7%;③购买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④购买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凭除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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