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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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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董事长的一辆别克家用小轿车经常为公司业务所用,于是董事长决定将此车作价20万元由公司将这辆车买下来,但因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相关税费1万余元,觉得不划算,所以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新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付款凭条、个人收款收据以及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等附件作依据将20万元小车购置支出记入了“固定资产”账目,并按期计提折旧。现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请问:甲公司的上述处理正确吗?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如存在税务风险,该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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