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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4: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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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算人家 发表于 2011-10-10 14:05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没有把这个条款作废,我以上所说的政策目前还有效(我已经咨询过我们当地税务部门), ...
我好人做到底,干脆告诉你你引用的条文出自哪里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请注意,此文件已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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