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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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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3: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号),对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进一步作出明确,这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补充。现解读如下:
  一、沼气发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9]163号文件明确规定垃圾发电或供热中包括沼气。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同时需要注意,对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间上从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对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8]156号仅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此基础上,[2009]163号文件扩大了内涵。
  在计算公式上,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财税[2009]163号文件更为科学、合理,将第1个公式中的“生料数量”,变换为“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
  时间上从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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