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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背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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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5: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5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贴现时,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背面背书人一栏内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未作文字背书。
  12月5日,汇票到期后,该工商银行向本地建设银行,即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建设银行受理该提示付款以后,并未向工商银行付款,而是向汇票最后签章人,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出票款,划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随后直接扣收,抵偿了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借款。工商银行交涉未果。
  问:谁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本案参考结论
  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参考理论分析
  什么是背书呢?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上述背书,属于背书中的转让背书。转让背书主要有下述三种效力:
  (1)权利移转效力。
  背书是背书人以移转权利为目的而为的票据行为,背书有效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前手的追索权、对票据保证人的权利等,均由背书人移转于被背书人,亦即被背书人取代背书人而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
  (2)担保付款的效力。
  背书人在无相反记载时,对其后手,包括直接后手和其他一切后手,应按照汇票文义负担保承兑与付款的责任。当持票人(背书人的一切后手)如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便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这种担保承兑和付款的效力,来自于法律的规定,除非法律允许背书人于背书时记载免除担保文句加以免除,它对于背书人来说就是绝对的法律责任。
  (3)权利证明的效力。
  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具体表现为:
  就持票人(最后被背书人)而言,如果其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应推定其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他不必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他向背书连续的持票人清偿票款时,也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只要债务人为善意,该持票人即使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债务人也免除其付款的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
  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他是善意地(无恶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是该背书人不是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他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最后,若票据债务人主张背书连续的持票人非真正权利人时应负举证责任,票据债务人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应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任自负。
  上述背书,就属于空白背书。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否因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禁止空白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所以,在本案中,被背书人不可因空白背书取得票据权利。不是工商银行,而是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乙:上面的案例中的问题,我已经明白。在案例中提到了恶意取得,您可以介绍一下么?
  甲:可以。
  在民法中,诚信原则是非常重要的。票据法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把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复制过来。多数情况下,票据法不讲主观之善意与恶意。任何事情都有例外,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例外,就是说,票据法也区分善意与恶意。
  关于恶意取得票据,我们应该注意:
  首先,通过非法行为取得票据者,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当一个人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票据时,比如侵占、抢夺、盗窃票据时,他虽然占有了票据,可是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此时,真正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恢复占有之诉,或者恢复所有物之诉。
  其次,明知出票人无行为能力,从出票人那里取得票据时,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相反,当持票人不知道出票人无行为能力,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也不知道出票人无行为能力,票据本身符合票据法要求的合法格式时,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付款人的付款也是合法的。
  涉及到的其他有关问题,用其他方式解决。
  再次,在出票人无行为能力,发出一张票据给收款人,收款人是恶意的,又将票据转让给他人,该人在接受转让时付出了相当的代价的情况下,他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如果他请求付款遭拒绝,他可以行使追索权,收款人应该对此负责。
  乙:是不是付出了相当的代价,是很重要的!
  甲:是的。说到代价,要得到任何东西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自由是有代价的,要付出成本的。你要得到自由,同时也要约束自己,这就是代价,是成本。尊重别人的自由,就是你得到自由而付出的代价。
  另外,你要付出的代价,原则上讲,是一种资源,任何资源都是是有限的。甚至刑罚,也是一种资源,使用刑罚要付出代价和成本。你不能无限地建立监狱和杀人。这些都有限制,是客观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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