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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林清风

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可否作为坏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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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0 20: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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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0 21: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11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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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6 11: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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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2 15: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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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3 16: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能否作为坏账要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在申请坏账损失凡符合上述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属于贷款类债权即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还需要参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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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09: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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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12: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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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16: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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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00:28: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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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3: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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