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0-9-21 10: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没人回答啊?关于公司给员工报销电话费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故针对楼主提出的问题,税务局要求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没有道理的,他只能要求企业员工补缴个人所得税,该部分费用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