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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5 10: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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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下,职工福利费支出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将跨年度的福利费发票处理到位,一旦被查实,就得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补缴相关税款。 当前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
(1)入账凭证不合法,如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外购物品未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
(2)自制支付凭证手续不齐全,收款人未签字确认或由他人代签字;
(3)金额较大的支出无内部决策支撑;
(4)有关补贴项目无发放依据。
综上所述,福利费支出除在规定限额(工资14%)外,还需要有合规的列支凭据,因此必须取得真实发票。
http://www.acctsweb.com/product.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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