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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09: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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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够清楚了。
有没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并不是看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也并不是看是否已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规定有工资发放和工资签领的事项发生就表明劳动合同关系就已形成的了。
外判性的零工象你说的情况尚可理解。但现在的劳工流动性那么大,这个月进厂下个月或数月后辞职的监时工大有人在,总不能将这些流动性这么强的监时工的工资收入当是劳务要提供劳务发票来解决的吧?
又或者,一些偶尔性的招工,比如是季节性的用工或突发性的用工,这些员工只干数天或是数月,不可能签订劳动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和为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但他们是实实在在的跟企业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啊,只是由于劳动合同关系时间短而没能也不可能为他们办理而已。
对于处理这类用工的涉税问题,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不成文的不合理税收规定,总是将征管成本不合理的强加于纳税人这里来,这跟你们本身已这么的认为是有很大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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