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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ulh888

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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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1: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2、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提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例题】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 )
  答案:×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人“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例题】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项中,属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2007年)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破产管理人提议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会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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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1: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2)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提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
  A、更换管理人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答案:BCD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决议
  (1)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4、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题】某公司进行破产程序,现召开债权人会议,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召开会议
  B、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C、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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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1: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3)


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
  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本题正确答案应选D。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是( )。
  A、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B、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监督管理人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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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1: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4)


重整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 )。
  A、债务人
  B、债务人的债务人
  C、债务人的出资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答案:AD
  【例题2】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
  A、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B、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出资额占到注册资本1/10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D、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答案:ABCD
  2、重整期间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当然也可以由管理人自行进行管理。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
  举例:甲向A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厂房设定了抵押,当甲企业破产时,A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那么在重整期间, A应暂停行使担保物权。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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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1: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5)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题】我国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下列哪些原因会导致提前终止重整程序( )
  A、债务人的经营计划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拯救的可能性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管理人无法履行职务
  D、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答案:ABCD
  2、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提示:重整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3、重整计划的通过方式
  (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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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1: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6)
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己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举例:甲企业欠A、B、c三个银行的贷款,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为2年,到期后分别偿还60%,另外甲还欠D100万贷款,但D银行当时没有申报债权,那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D银行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D银行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清偿60%)行使权利。
  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举例:A向B借款100万,C为保证人,A进入重整期间,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限为2年,到期后清偿60%。这种情况下,保证人C的保证责任不能减少为原保证金额的60%,B银行有权要求C清偿100万元。
  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例题1】某破产企业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权利调整,削减对债权人组的债权至30%清偿率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会获得债权额30%的清偿,分10年清偿。每年偿还3%,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获得了3%的部分清偿,债务人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经管理人申请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
  B、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3%的清偿仍然有效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
  D、债权人未获清偿的97%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重整计划执行终止,重整计划协议的协力。
  【例题2】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2007年)
  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CD
  【例题3】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
  体是人民法院。(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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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1: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7)


【例题1】下列有关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2007年)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和解协议的效力。根据相关规定,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例题2】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答案:×
  和解协议的终止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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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15: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O(∩_∩)O谢谢,楼主辛苦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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