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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4: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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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v!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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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该企业08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6.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宜。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60%-6.5=2.5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2.5=102.5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25%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2.5×25%=25.625万元。
楼主贴 例题中根据1、的政策我认为:
如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6.5万元
而15*60%=9万元大于6.5万元
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6.5=8.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8.5=108.5万元
假如适用税率25%,则应交所得税额=27.125万元
应该是这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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