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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zx1098

 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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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7: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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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21: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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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11: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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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12: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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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3: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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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08: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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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09: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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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一下,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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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09: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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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0: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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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0: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czx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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