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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春藤

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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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13: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 ...
常春藤 发表于 2009-5-23 23:27


根据有关法规严格讲,发放给员工个人的通讯补助餐费补助等,不论有无发票,都视同个人收入,需交个人所得税。
我以前也有类似楼主的观点,但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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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09: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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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7: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虚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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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17: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LZ,十分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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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22: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问题我咨询过苏州市地税 得到的答复是“江苏省无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扣除标准,个人从雇佣单位取得的交通费、通讯费补贴、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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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0: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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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7: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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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6: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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