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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0 08: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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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678号)、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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