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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16: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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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4-2-5国税发[1994]025号)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第二条“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之规定,纳税人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增加的,应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的问题是要确认一下: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这个规定是不是取消了?现在的规定都是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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