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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13: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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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标 题: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1996]555号
发布日期:96-12-05
实施日期:96-01-01
主 题 词:地方税收, 企业所得税, 税前列支, 通知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5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各区县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收款征收的营业税金如何处理问题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不反映合同的实际完工进度,因此,按照预收款征收的营业税金,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相应的配比原则确认当期的税金。
二、关于税前扣除取暖费的问题
凡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取暖费,允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计税工资包括的内容:
计税工资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各类补贴、津贴(不包括有关部门规定发给特殊工种岗位的津贴,如有毒、有害、高温、冷库、高空、井下作业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四、关于原核定国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
凡原按市财政局有关通知规定实行两档照顾税率的国有微利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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