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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2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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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减值后的利急收益
116.一旦金融资产减记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利息收益随后应以计量可收回金额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利率来确认,另外,在最初确认减值损失后,企业还应在随后的财务报告日对该资产进行检查,看是否发生了进一步的减值(见第110段(5)),《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30段提供了有关未减值金融资产的利息收益确认的指南。 重新计量互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
117.如果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的损失(可收回金额低于原购置成本),已按第103段(2)②的规定直接在权益中确认,且存在客观证据(见第110段)表明该资产已减值,则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累积净损失额应从权益中转出,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
118.已从权益中转出并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损失金额,指金融资产的购置成本(减支付的本金和摊销额)与现行公允价值(对权益工具)或可收回金额(对债务工具)之间的差额,减以前计入净利润(或亏损)的该资产减值损失。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债务工具的可收回金额,指按类似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利率折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19.在后续期间,如果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增加,且增加额客观上与减值损失计入净利润(或亏损)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则该损失应予转销。转销的金额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某些金融服务行业的公允价值会计
120.在有些国家,基于国家法律或通行的行业惯例,某些金融服务行业的企业几乎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各项金融资产。在某些国家,这些行业包括:共同基金、单位信托、证券经纪商和保险公司。根据本准则,如果这些企业的金融资产按本准则的规定归类为可供出售或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则其可以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其金融资产。
套期
121.如果在套期工具与被套期相关项目之间存在套期关系(如第122至152段所述),则企业应按第153至164段的规定核算相关利得或损失。
套期工具
122.虽然在套期会计中,本准则没有对某项衍生工具因为符合第142段的条件而可以被指定为是套期工具的情形(签出的期权除外—见第124段)施以限制,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只有在其是对外币风险进行套期时,才能在套期会计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作这种限制的原因在于计量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基础不同。在本准则中,衍生工具通常被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或为套期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因而应进行再计量,以体现公允价值(与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计量的未上市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但如果衍生工具是现金流量套期,则计入权益。另一方面,非衍生工具有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有时虽然也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权益,甚至还有可能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不加限制地允许非衍生工具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将会导致计量的不一致。
123.企业自身的权益证券,既不是企业的金融资产,也不是企业的金融负债,因而也不是套期工具。
124.套期涉及在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之间或在归属于它们的现金流量变动之间按比例冲销收益。企业签出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会大大地超过相关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这就是说,签出期权在降低净利润(或亏损)风险方面是无效的。因此,除非签出期权被指定为是冲销购入期权的期权,否则该签出期权不是套期工具。这里所指签出期权也包括嵌在另外的金融工具中的签出期权,如用于对可赎回侦券进行套期的签出期权,相反,购入期权有等于或大于亏损的潜在利得,因此其有可能减少由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形成的利润或亏损风险,从而,购入期权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125.就外汇汇率变动风险而言,以摊余成本记录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可能是有效套期工具。
126.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可能是套期工具。但对于具有如下特征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来说,此结论不适用:
(1)用外币标价;
(2)被指定为是外币风险套期;
(3)其外币部分可以可靠地计量;
被套期项目
127.被套期项目可以是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未确认但预期很可能发生的未来交易(“预期交易”)。被套期项目可以是:
(1)单项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
(2)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与发放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可能是针对利率风险的被套期项目,因为指定某项投资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不涉及核算利率的相关变动。但是,就汇率变动风险和信用风险而言,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可以是被套期项目。
128.如果被套期项目是金融资产或负债,则在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情况下,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是只对与其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有关的风险的被套期项目。
129.如果被套期项目是非金融资产或负侦,则该非金融资产或负侦应被指定为外币风险或全部风险的套期项目。因为要将可归属于除外币风险外的特定风险的现金流慑或公允价值变动恰当地予以分离和计量是困难的。
130.非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成要素或部分的价格变动,通常对可以与市场利率或债券价格变动的影响可比的项目的价格,有可预测并可单独计量的影响,因此,非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只能整个地作为被套期项目。
131.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单项套期工具可以被指定为一种以上风险的套期:
(1)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楚地认定;
(2)套期的有效性可以证实;
(3)能够确保存在对该套期工具和不同风险头寸的指定。
132.如果将类似资产或类似负债加以组合并对其进行套期,则在改组合内的单项资产或负债将共担被套期风险,而且,可归属于该组合的各项目的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变动,预期大致会与可归属于该组合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总变动成比例。
133.由于套期的有效性必须通过比较套期工具(或类似套期工具的组合)和被套期工具(或类似被套期工具的组合)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来评价,因此,将套期工具与净头寸总额而非特定敏套期项目(比如,具有类似期限的所有固定利率资产和固定利率负债的净额)比较,并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但是,通过将基础项目的一部分猖定为被套期头寸,便大致可以获得对套期会计的净损益同样的影响(这里所指套期会计是针对这种套期关系而言的),比如,假定银行使用有类似特征风险和期限的资产100和负债90,并希望对净风险10进行套期,则银行可以将其资产的川指定为被套期项日,如果这些资产和负债是固定利率工具(对公允价值套期而言)或它们均是变动利率工具(对现金流量套期而言),则可以运用这种指定,类似地,如果企业有一项确定承诺,以外币100进行购置活动,同时还有一项确定承诺,以外币90进行销售活动,则该企业可以通过购入一项衍生工具并将其指定为与确定购买承诺100之中的10有关的套期工具,对净额10进行套期。
134.在套期会计中,只有涉及企业以外的某一方的衍生T具可以被用作套期工具。虽然集团内的各公司或公司内的各个部门可能与象团内的其他公司或公司内的其他部门进行套期交易,但这种交易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合并报表时应予判除,类似地,在单个主体内的经营分部之间的交易形成的衍生工具也应剔除。因此,公司间和公司内部的衍生工具在合并报表时,不具备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135.在企业合并中购入一项营业的确定承诺,除非是针对外汇风险,否则不可以是被套期项目,因为被套期的其他风险无法具体辨认和计量。此属于一般营业风险的套期。
套期会计
136.套期会计应对称地确认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相关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润(或亏损)产生的抵消影响。
137.套期关系指以下三类之—:
(1)公允价值套期,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或这些资产或负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所指公允价值变动可归属于特定风险且影响所报告的净收益。
(2)现金流量套期: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套期。其中,变动风险具有如下特征:①可归属于与己确认资产或负侦(如变动利率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未来利息支付)或预期交易(如预期购买或销售)相关的特定风险;②将影响所报告的净收益。以企业的报告货币表示的固定价格买、卖资产的未确认确定承诺,即使其有公允价值风险,也应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核算。
(3)国外主体净投资的套期(有关的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138.对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固定利率债务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是公允价值套期的例子,这种套期可以由发行方或持有方实施。
139.现金流量套期的例子有:
(1)某航空公司按固定外汇金额购买飞机的未确认合同承诺中的未来外汇风险套期。
(2)供电公用部门以固定价格购买燃料(用本国货币支付)的未确认合同承诺中的燃料价格变动的套期。
(3)运用将浮动利率债务改变为固定利率债务的掉期(此为对未来交易的套期,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是未来利息支付)。
140.以企业自身的报告货币表示的确定承诺的套期,不是现金流量风险套期,而是公允价值风险套期,但是,在本准则中,这种套期应作为现金流量套期而不是公允价值套期来核算,目的是为避免将现行实务中不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承诺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141.《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将国外主体定义为国外营业,其活动不构成报告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该项准则,将国外主体的财务报表折算成母公司报告货币形成的全部外币折算差额,在净投资处置以前,应在权益中列示。
142.本准则中,当且仅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套期关系才能按第153至164段所规定的特殊套期会计进行核算:
(1)在套期开始时有正式的文件,涉及套期关系、企业进行此项套期活动的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该份文件应包括套期工具的认定、相关套期项目或交易的认定、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企业如何评价套期工具在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或可归属子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中的有效性。
(2)在抵销公允价值或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现金流量的变动方面,该套期预期是很有效的(见第146段)。此与最初在文件中为特定套期关系而制定的风险管理策略是—致的;
(3)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套期中的预期交易必须是很可能会发生的,且必须存在最终可能影响报告净利润(或亏损)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的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见第95段有关公允价值的指南);
(5)套期应以持续的基础进行评价,并切实地确定在整个报告期内套期是很有效的。
143.就利率风险而言,套期有效性可以通过编制期限表来评价,该表应按行反映各项因素综合引起的全部或部分利率风险的减少情况和被套期净头寸。其中,假定这种净头寸可以与产生这种净头寸的资产或负债联系起来,并且净头寸与该资产或负债之间的相关性可以予以评价。
144.对整个套期工具,通常存在单个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且导致公允价值变动的因素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企业应针对整个套期工具来指定套期关系,但以下例外却是允许的:(1)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期权的剩余部分(时间价值)则予排除;(2)将远期的利息因素和即期价格分开,作这些例外,是考虑到期权的内在价值和远期的溢价通常可能单独地予以计量,估计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的动态套期策略,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145.整个套期工具的比例,比如名义金额的50%,可以在套期关系中指定,但是,套期关系可能不能只对套期工具未结算的时间期限的一部分进行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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