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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邹庆青

国际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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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认

  初始确认

  27.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有关金融资产的“正常方式”购买见第30段)。

  28.根据第27段的规定,企业应将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9.以下是运用第27段中的原则的若干例子:

  (1)不附条件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应在企业成为合同的一方,从而拥有收取现金的法定权利或承担支付现金的法定义务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由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或劳务的确定承诺而将予购买的资产和将要承担的负债,只有到合同双方中至少一方履约以致于该方有权收取资产或有义务交付资产时,才能以予确认,例如,收到确定订单的企业不能在承诺时就确认一项资产(发出订单的企业也不能确认一项负债),而应延迟到所订的一品或劳务已装运、交付或运出后再行确认。

  (3)但是,与以上(2)相反,远期合同——在未来日期以确定价格购买或销售特定金融工具或商品(受本准则限定)的承诺——应于承诺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不应等到交换实际发生日再来确认。当企业成为远期合同的一方时,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通常相等,结果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净额为零;只有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净额(顷不为零的情况)才能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但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面临着价格变动风险。无论从买方还是从卖方角度看,在企业成为远期合同的一方时,该远期合同就满足第27段的确认原则,即使在当日公允价值净额可能为零也是如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可能在未来成为一项净资产或负债,这要取决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和该远期合同中标的工具或商品的价值。

  (4)当金融期权的持权者或立权者成为该合同一方时,该金融期权应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5)已计划的未来交易,不管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是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因为,直到财务报告日,企业没有成为由于未来交易而能够在未来收到资产或要求在未来交付资产的合同的一方。

  交易日会计还是结算日会计

  30.“正常方式”购买金融资产,应运用第32至33段规定的交易日或结算日会计进行确认。所使用的方法对第10段所确定的四类金融资产的每—类,均应—致地运用。金融资产的“正常方式”出售,应运用结算日会计予以确认。

  31.对于金融资产购买和出售合同,如果其要术在相关市场中的规则或惯例通常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该项资产,则该合同(有时称“正常方式”合同)属于本准则定义的金融工具,交易日和结算日之间的固定价格承诺,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它是远期合同,但是,由于这种承诺持有期较短,因此,在本准则中,这种合同不确认为衍生金融工具。

  32.交易日是指企业承诺购买资产的日期,文易日会计是指在交易日确认将要收到的资产及因之应承担的负债,在结算日(即所有权转移日)之前,通常不开始确认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利息。

  33.结算日是指资产交付给企业的日期。结算日会计是指在资产转让给企业的那天确认该项资产,运用结算日会计时,企业根据第106段的规定核算将要收到的资产在交易日至结算日期间内公允价值的变动所采用的方法,应与根据本准则核算购入资产的方法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以成本或摊余成本入账的资产将不予确认;对划分为为交易而持有的资产,则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资产,则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权益中(见第103段)。

  34.下面的例子说明第30至33段和本准则后面对各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计量和确认所作规定的运用。

  20X1年12月29日,企业承诺购买一项金融资产,成交价为1000(含交易费用),系承诺(交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20X1年12月31日(期末)和20X2年1月4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分别为1002和1003,该项金融资产的入账金额,将依据对其如何划分、以及是运用交易日会计还是结算日会计等而定。图示如下:   

   

结算日会计
  
余额
     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按摊余成本入帐
     可供出售的资产—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变动在权益中反映
     为交易而持有和可供出售的资产—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变动在利润或亏损中反映
  
20X1/12/29
    金融资产

    负债
-- -- -- -- -- --
20X1/12/31
    应收款项

    金融资产

    负债

    权益

(公允价值调整)

    留存收益

(通过净利润或亏损)
-- -- -- -- --
   
2 -- --
    (2) --
2 -- -- --
    (2)

   
  
20X2/1/4
    应收款项

    金融资产

    负债

    权益

(公允价值调整)

留存收益

(通过净利润或亏损)
-- 1000 -- -- -- -- 1003 --
    (3) --
-- 1003 -- -- --
    (3)
  


  

    交易日会计
  
  余额
     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按摊余成本入帐
     可供出售的资产—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变动在权益中反映
     为交易而持有和可供出售的资产—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变动在利润或亏损中反映
  
20X1/12/29
    金融资产

    负债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20X1/12/31
    应收款项

    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

    权益

(公允价值调整)

    留存收益

(通过净利润或亏损)
-- 1000
    (1000) -- --
-- 1002
    (1000)

    (2) --
-- 1003
    (1000) --

    (2)
  
20X2/1/4
    应收款项

    金融资产

    负债

    权益

(公允价值调整)

留存收益

(通过净利润或亏损)
-- 1000 -- -- -- -- 1003 --
    (3) --
-- 1003 -- -- --
    (3)
  

  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35.当旦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权利、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

  36.如果某金融资产转让给了另外的企业,但该转让不符合第35段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则出让方应将此交易确认为抵押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回购已转让资产的权利不是衍生工具。

  37.判断企业是否已对金融资产失去控制,既要看该企业(出让方)的情况,还要看受让方的情况。如果任何一方的情况表明出让方对已转让资产仍然保留控制,则出让方不应将该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上剔除。

  38.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说明出让方尚未失去对已转让资产的控制,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1)出让方有权回购已转让资产,除非已转让资产易于在市场上购得或回购价格正是回购当时的公允价值;

  (2)在实际上给受让方提供为换取转让资产而收到的资产上的“出借者回报”时,出让方不仅被赋予权利同时承拒义务回购或赎回已转让资产,“出借者回报”相当于受让方贷款给转让方,同时要求转让方用已转让资产全额担保的情况下,受让方所能获得的回报。

  (3)已转让资产不易从市场上获得,且出让方通过与受让方之间的总回报掉期保留了几乎全部所有权风险和报酬,或出让方通过受让方持有的不附条件的已转让资产卖方期权保留了几乎全部所有权风险(总回报掉期给转让的一方提供市场回报和信用风险的同时,也给另一方提供以利息指数为基础的支付,如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支付)。

  39.从在第38段(1)的情况下,如果出让方有权按固定价格回购已转让资产,但因该固定价格不—定就是回购当时的公允价值,从而使该项资产在市场上不易获得,则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例如,—组抵押贷款的转让如赋予出让方按固定价格回购同样贷款的权利,则不会导致终止确认。

  40.出让方通过以下方式可能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回购或赎回已转让资产:(1)远期购买合同;(2)具有大致相同的执行价格的所持买入期权和所立类比期权;或(3)其他方式。但是,如果回购价格是回购当时的公允价值,则(1)中的远期购买合同和(2)中期权的组合本身,均不足以保持对一项己转让资产的控制。

  41.只有在受让方能够从已转让资产获利时,出让方通常才失去对已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以下情况可以证明受让方有这种能力:

  (1)受让方可以随意将已转让资产出售,或用己转让资产为与其全部公允价值大致相同的资产进行抵押;

  (2)受让方是一个特殊目的实体,其许可的活动受到限制,特殊目的实体本身或该实体受益权益的持有者,几乎能够获得已转让资产上的所有利益,(注:但是,即使出让方终止确认了这项资产,在某些情况下,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的规定,出让方也可能要求对该特殊目的实体予以合并)。

  42.第38段和第41段不能分开来理解。例如,某银行将一项贷款转让给了另一家银行,但为保留出让银行与其客户的关系,不允许受让方银行将该贷款出让或用其进行抵押。虽然不能转让或抵押使人觉得受让方没有获得控制,但在这个例子中,如果出让方没有权利或不能回购已转让的那项资产,则该转让属于销售交易。

  43.—旦终止确认,以下(1)和(2)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1)转让给另—方的资产(或其—部分)的账面价值;

  (2)收到或应收的款项与为反映已在权益中报告的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前期进行的调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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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44.如果债务人将担保物交给债权人,同时允许债权人随意出售该拒保物或以该担保物进行再抵押,则:

  (1)债务人应将担保物与没有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区别开来披露;

  (2)债权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将该担保物确认为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同时。还应将归还该担保物的义务确认为负债。

  45.如果因为债务人有权并能立即通过替换成其他担保物或终止台同等方式赎回担保物,使债权人不能出售或再抵押该担保物,则债权人不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终止确认该担保物。

  46.为说明第44段原则的运用,假定:

   (1)A转让并交给B特定证券,但这项交易不符合在A的账上终止确认的条件;

  (2)B拥有此抵押物,可以随意出售或抵押它,为反映该担保物,A、B应做如下分录:

  A的账上(“借入方”):

  借:充作抵押物的证券XX

    贷:证券XX

  (从未受限制资产中分离出已抵押资产)

  借:现金XX

    贷:负债XX

      (记录抵押借款)

  B的账上(“借出方”)

  借:作为担保物而持有的证券XX

    贷:退返证券的义务XX

  (反映行对资产的控制和将其退回给A的义务)

  借:应收款项XX

    贷:现金XX

     (记录抵押贷款)

        金融资产的部分终止确认

  47.如果企业将金融资产的—部分转让给其他企业但保留另—部分,则该金融资产的帐面价值应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相关的公允价值,在这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利得或损失应按已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确认。在极少的情况下,保留的那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计量,此时,该部分资产应按零入账。金融资产的全部帐面价值应分配给售出的部分,同时应确认利得或损失;确认额为以下(1)与(2)之间的差额:(1)因转让而收到的款项;(2)该金融资产以前的帐面价值加或减为反映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权益中报告过的前期调整额(“成本回收”法)。

  48.第47段的例子有:

  (1)将一项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量分离出来,将它们中的—部分出售给另一方,但保留其他部分;

  (2)出售一组应收款项,但保留对该组应收款项的服务权以收取—项费用(所收费用超过服务成本),由此也形成一项服务权资产(见第50段)。

   49.为说明第47段的运用,假定账面价值为100的应收款项以90出售,出售企业保留对这些应收款项服务的权利,以换取预期超过服务成本的费用,但服务权的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在这个例子中,损失10应予确认,而服务权则以零记录。

   50.以下例子说明出让方如何核算服务权予以保留的销售或证券化交易。某企业发起的贷款1000,在9年的预计年限内,按年率10%收取利息。该企业将本金1000,以及按年率8%收取利息收益的权利,以1000出售给另一个企业,出让方将持续地对这项贷款提供服务。合同规定,履行这些服务的补偿是收取未出售的那部分利息收益的一半(即,200个基点中的100点),剩下未出售的那部分利息收益的另一半,即为利息剥离应收款项,在转让日,包括服务权在内的贷款的公允价值是1100,其中40属于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60属于利息剥离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贷款账面价值1000按如下方法分摊:


   
     公允价值
     占公允价值总额的百分比
     分摊的帐面价值
  
    已售贷款
1000 91.0% 910
    服务资产
40 3.6% 36
    利息剥离应收款项
60 5.4% 54
    总计划成本
1100 100.0% 1000

  出让方将确认贷款出售利得90,即净收款1000和分摊的账面价值910之间的差额。出让方的资产负债表上也将报告资产36和利息剥离应收款项54.服务资产是一项无形资产,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核算。

  与新金融资产或负债相联系的资产终止确认

  51.如果企业转让整项资产的控制权,但转让中产生了新金融资产(新产生的金融资产—译注),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则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这些新金融资产或新金融负债,并按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交易利得或损失:

  (1)因转让而收到的款项;

  (2)已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可能承担的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减取得的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再加或减为反映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权益中报告过的前期调整额。

  52.第51段的例子有:

  (1)出售一组应收款项,同时承担一项义务,在这些应收款项的回收额低于特定水平时,对应收款项的购买者给予补偿;

  (2)出售一组应收款项,但保留对之服务的权利,以收取一项费用。将要收到的费用少于服务成本,从而导致对应该项服务义务的负债。

  53.以下例子说明第51段的运用。A将特定应收款项转让给B,一次性收取固定金额。对于从B收取的现金,A不承担支付未来利息的义务。但是,A向B担保特定金额的应收款项违约损失。交易的结果,A失去但B却获得了对该应收款项的控制;实际损失中超过担保金额的部分将由B来承担。现在,B不仅拥有内含在应收款项中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还拥有从A获取担保的合同权利,根据第51段的规定:

  (1)B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该应收款项,而A应将该应收款项自其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因为该应收款项已出售给了B.

  (2)担保应处理为因转让而产生的单独的金融工具,A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而B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实务中,B可将该担保包括在应收款项中。

  54.在极少情况下,新金融资产和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在这种情况下:

  (1)如果形成了新金融资产但不可以可靠地对其予以计量,则该金融资产的初始帐面价值应为零;以下两项之间的差额应确认利得或损失:

  ①(因转让应收款项而)收到的款项;

  ②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以前的账面价值,加或减为反映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权益中报告过的前期调整顿。

  (2)如果承担了新金融负债但不可以可靠地对其予以计量,则该金融负债初始账面价值的确定,不应导致对该项交易确认利得;如果《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要求确认准备,则应确认损失。

  第95至102段对何时应认定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提供了指南。

  55.为说明第54段(2),因转让应收款项而收到的款项超过其账而价值的部分,不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而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负债,

  56.如果按本准则的规定将担保确认为负债,则应持续地将该担保确认为担保方的负债,并以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则以其原入账金额)予以计量,直至其逾期。如果担保涉及大量的项目,则该项担保的入账价值应依据所有可能结果和相关概率通过加权平均法确定。

  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57.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部分)消除时(也就是说,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企业才能从资产负债表上将其剔除。

  58.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符合第57段的条件:

  (1)债务人通过偿还债权人解除了侦务,其中,用于偿债的通常有现金、其他金融资产、商品或劳务。

  (2)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或与债权人协商,在法律上解除了对该项债务(或其一部分)的主要责任(债务人可能给予了担保的事实,并不必然地意味着不符合这项条件)。

  59.付款给包括信托机构在内的第三方(有时称作“实质上消除”),本身并不能解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要责任,因为并非法定解除。

  60.尽管法定解除(因法院的裁定或由债权人)将会导致一项负债的终止确认,但是,如果不符合第35至57段为被转让非现金金融资产设立的终止确认条件,企业仍应确认一项新负债,不符合这些终止确认条件时,已转让资产不应从出让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同时,出让方应确认与已转让资产有关、金额可能等于已终止确认负债的一项新负债。

  61.在借入方和借出方之间交换条款几乎不同的债务工具,属于旧债务的清偿,其应导致终止确认该项债务并确认—项新债务工具。类似地,现存债务工具条款的重大修改,不管是否由于债务人发生重大的财务困难,均应作为原债务的清偿。

  62.就第61段而言,如果新条款下的现金流量(含支付的费用扣除收到的费用后的净额)折现值,至少有10%不同于原债务工具剩余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则说明新旧条款完全不同,如果债务工具的交换和条款的修改作为清偿核算,则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应确认为一部分清偿利得或损失,如果债务工具的交换和条款的修改不作为清偿核算,则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应作为对该负侦账面价值的调整项目,并在已修改借款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63.已清偿或转让给另—方的负债做或其—部分)的账面价值,包括相关未摊销成本,与为此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64.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会解除债务人进行支付的现时义务,但在承担主要责任的那方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仍有进行支付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 (1)应按其担保义务的公允价值确认—项新金融负债; (2)应将以下两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①收到的任何款项, ②金融负债的账而价值(包括相关的末摊销成本)减去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金融负债的部分终止确认或与新金融资产或负债相联系的终止确认

  65.如果企业转让金融负债的—部分给其他企业,而将剩下的部分保留,或转让整项金融负债,但同时产生—项新金融资产或承担—项新金融负债,则该企业应按第47至56段的规定核算此类交易。

  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66.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就金融资产而言,成本指放弃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就金融负债而言,成本相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计入各金啦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成本。

  67.放弃或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通常参照交易价格或其他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这些市场价格不可以可靠地确定,则对价的公允价值应按所有未来现金支出或收入的总额来估计;如果折现的影响很大,则应先对现金收入或支出采用通行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现,折现率为具有相同信用等级的发行方的类似工具(在币种、期限和利率类型或其他因素方面类似)适用的通行利率(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11段),作为第66段的例外情况,第160段要求某些套期利得和损失计入相关被套期金融资产最初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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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68.为初始确认后计量金融资产,本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

  (1)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69.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包括属于资产的衍生工具),销售或其他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不须抵扣。但是,以下类型的金融资产不按此规定而应按第73段的规定进行计量。

  (1)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3)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的金融资产(见第70段)。

  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按本准则第121至165段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计量。

  70.存在一项假定,即对于大多数可供出售或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但是,这项假定对于那些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标价,而合理估计公允价值的其他方法对其又不十分合适或不好操作的权益工具投资(包括实质上属于权益工具的投资一见第71段),可能不成立。对于与上市的权益工具有关且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才能结算的衍生工具,这项假定也可能不成立。参见第95至102段有关估计公允价值的指南。

  71. 没有设定期限且其回报依企业的业绩而定的特别参与权,实质上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72.如果某项金融资产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其公允价值小于零,则企业应按第93段的规定将其作为金融负债核算。

  73.不在第69段要求按公允价值计价之列、且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应运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没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应以成本计量。所有金融资产应按第109至119段的规定,进行减值检查。

  74.没有设定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除非计算利息的影响重大,否则应以原发票金额进行计量。

  75.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无论是否打算将其持有至到期日,均应以摊余成本来计量。

  76.对于浮动利率金融工具,为反映市场利率变动而周期性地重估可确定现金流量,会改变货币性金融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这种现金流量的变动,应在该资产的剩余期限内予以确认;如果该资产按市场价重新定价,也可以在下一个重新定价日予以确认。对于最初按到期日应偿付本金的初始确认的浮动利率金融资产,重新估计未来利息支付对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没有重大影响。

  77.下面的例子说明交易费用是如何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发生联系的。某项资产以100购入,发生的佣金为2.最初,该资产以102入账。在下一个财务报告日,该资产的市场标价仍然是100.如果此时将该项资产出售,则需付的佣金为3.在这种情况下,该资产应以100计量(不考虑销售时可能发生的佣金),损失2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78.企业应将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运用于该准则规定为货币性项目井以外币反映的金融资产。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除非该货币性项目被指定为是现金流量套期中的套期工具(见第121至165段),除汇兑损益外,任何已确认的这类货币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应按第103段的规定核算,对于不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所指货币性项目的金融资产(比如,权益工具),任何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包括该项变化中可能与外汇汇率有关的部分,应按第103段的规定核算,根据本准则中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见第121至165段),如果在某项非衍生货币性资产和某项非衍生货币性负债之间存在套期关系,则这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持有生到期的投资

  79.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则说明企业没有明确打算将具有固定到期日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日:

  (1)企业只打算在—个不确定的期间内持有该项金融资产;

  (2)企业因以下情况随时准备将该项金融资产出售做不重复发生且企业可能无法合理预期的情况导致的金融资产出售不在此例):市场利率或风险变化、流动性需要、可供选择投资的可牙性和收益率的变化、资金来源和期限的变化或外汇风险变化;

  (3)发行方有权以大大低于摊余成本的金额结算该项金融资产。

  80.变动利率债务证券可能符合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条件,大多数权益证券,可能不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因为它们没有确切的期限(比如,普通股),或持有方可能收到的金额会以事先不能确定的方式变动(出如,股票期权、认股权证和认股权)。就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而言,固定或可确定支付额和固定到期日,指规定了支付持有方的金额(比如,债务利息和本金)和支付日期的合同安排。

  81.发行方可赎回的金融资产要符合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条件,须是持有方打算并且能够将其持有到被续回时或到期日,同时持有方将收回其几乎所有账面价值,所指可赎回期权如果实施的话,只会加速该项资产到期。但是,如果该项金融资产的赎回方式使持有方不能收回其几乎所有账面价值,则该项金融资产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在确定账面价值是否将几乎全部收回时,企业应考虑支付的溢价和已资本化的交易费用。

  82.可以卖出的某项金融资产(即持有方有权要求发行方在到期前偿还或赎回这项金融资产),只有在持有方有明确打算且能够将该投资持有至到期而不实施卖出期权时,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83.在本年度或前两个年度,如果企业在到期前不是按下列方式之—,而是按持有至到期的投资额中较小的部分出售、转让或行使了—项卖出期权(这里所指“较小”是相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组合总额而言的),则企业不应将任何金融资产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1)离到期日或实施买入期权日很近时销售,以致于市场利率的变动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企业通过计划支付或预付方式收回金融资产的几乎全部本金后销售;

  (3)因企业不能控制、不重复发生及企业不能合理预期的独立事项而销售。

  第90段和第92段阐述了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之间的重新分类。

  84.本准则中,对于大多数金融资产来说,公允价值是比摊余成本更合适的计量属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是一个例外,不过这也只能是当企业有明显打算且能够将这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才如此。当企业的行为让人们对其打算以及是否能将这项投资持有至到期产生怀疑时,第83段排除了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存在这种例外的可能性。

  85.在决定企业是否有明确意图且能否将投资持有至到期时,企业不应考虑极为少见的“灾难性景象”,如银行挤兑或影响保险公司类似情况。

  86.如果到期前出售是因为下列情况发生的,则其可能符合第83段的条件,从而不会产生人们灯疑企业是否打算持有其他投资至到期这类问题:

  (1)发行方的信用等级极度恶化;

  (2)税法的变动,其将消除或大大缩小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的税收豁免权(此处不指对适用于利息收益的边际税率的修改);

  (3)较大的企业合并或处置(比如,分部的出售),其促使出售或转让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以保持企业现有利率风险头寸或信用风险政策(虽然企业合并本身是企业能控制的一个事项,但为保持利率风险头寸或信用风险政策而改变投资组合,可能是随之发生的事项,企业不能预期);

  (4)法律或法规要求的变动,其大大地改变了构成可允许投资的成份或某些类型投资的最高限额,从而促使企业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

  (5)监管部门要求大量增加行业的资本,促使企业通过出售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来缩减规模;

  (6)用作法定风险资本的持有至有期投资的风险权重的大大增加。

  87.如果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则说明企业缺乏可证实的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企业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来持续为投资进行融资,这种情况持续直至到期日;

  (2)企业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来持续为投资进行融资,这种情况持续直至到期日;

  (3)企业受制于现存法律或其他限制,其可能促使企业改变持有该金融资产至到期的打算(但是,发行方的买入期权并不必然地会促使企业改变持有该金融资产至到期的打算—见第81段)。

  88.第79—87段所描述的情形之外的情况,可能表明企业没有明确的打算或能够持有某项投资至到期。

  89.企业不仅应在金融资产最初购入时,还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将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持至到期的打算和能力进行评价。

  90.如果由于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得以摊余成本记录某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变得不恰当,则企业应以公允价值对其重新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按第103段的规定进行核算。

  91.类似地,如果—种可靠的计量属性现在可用于某金融资产,而以前不行,则该项资产应以公允价值重新予以计量;相关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按第103段的规定进行核算。

  92.如果由于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出现公允价值不再可以可靠计慑这种极少见的情况,或者因为第83段所指的“前两个会计年度”现已过去,使得以摊余成本而非公允价值记录该项金融资产更合适,则在情况发生变化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金额应成为其新的摊余成本。按第103段的规定以前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该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按以下方式核算:

  (1)对于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以前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应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新摊销成本和到期金融之间的差额,应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年限内进行摊销:摊销额作为收益调整项目处理,类似于溢、折价的摊销; (2)对于没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以前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仍应留在权益中,直至该金融资产被出售或处置时,再—并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中。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93.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摊余成本计量各种金融负债(不包括为交易而持有的负债以及属于负债的衍生工具)。在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为交易而持有的负债以及属于负债的衍生工具,但对于与未上市权益工具(其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计量)有关,且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负债,则应以成本计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负债,应根据本准则第121至165段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计量。

  94.企业应将《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运用于该准则规定为货币性项目并以外币反映的金融负债。根据《国际会汁准则第21号一外汇汇率专动的影响》,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除非该货币性项目被指定为是现金流量套期中的套期工具(见第121至165段)。除汇兑损益外,任何已确认的这类货币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应按第103段的规定核算,对于不属于《国际介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所指货币性项目的金融负债(比如,企业发行的某些法定可赎回优先股),任何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包括该项变化中可能与外汇汇率有关的部分,应按第103段的规定核算,根据本准则中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见第121至165段),如果在某项非衍生货币件资产和某项非衍生货币性负债之间存在套期关系,则这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人净利润(或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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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允价值计量的考虑

  95.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认为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可以可靠计量的:

  (1)合理的公允价值估计的范围对该工具而言不会发生重大波动;

  (2)在范围内的各种估计的概率可以合理地确定,并用于估计公允价值。通常,企业能够对金融工具的公允性作出估计,且估计数足以可靠地用在财务报表中。有时,合理的公允价值估计的范围波动很大,旦不同结果的概率又很难确定,以致于单项公允价值估计的有用性得不到人们认可。

  96.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的情况有:

  (1)在活跃、公开的证券市场上有公开标价的金融工具;

  (2)等级由独立评价机构评定,且现金流量可以合理估计的债务工具;

  (3)具有以下特征的金融工具:对其存在恰当的计价模型,输入该模型的数据由于取自活跃的市场而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

  97.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若干通用模型之—来确定。计价技术应体现市场参与者用于估计其分允价值的假定,这些假定包括预付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第167段(1)要求披露运用于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和重要假定。

  98.公允价值定义中暗含着一项假定,即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大大地缩减其经营规模或按不利条件进行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性交易、非自愿清算或亏本销售中收到或支付的金额,但是,企业在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当前的情况,例如,企业打算即时变现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按其从这种销售中预期收到的金额来确定,从即时销售中获得的现金,将受到当前流动性和该资产市场深度等因素的影啊。

  99.在活跃市场上的公开标价通常是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所持资产或将予发行的负债的恰当标价,通常是当前出价;而对于将要购入的资产或所持负债,则是当前的开价或叫价。不能获得当前出价或开价时,如果交易日和报告日之间的经济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最近交易价格可能为当前公允价值提供证据。如果企业有匹配的资产头寸和负债头寸,也可以恰当地使用市场中间价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

  100.如果金融工具市场不活跃,则为获得公允价值的可靠量度,须调整公开标价。如果市场上没有频繁的交易、市场没有完备地建立(比如,某些“柜台”市场)、或相对将要计价的金融工具交易量只有较小的量在交易,则标价可能不能代表该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某些交易量仍对小的情况下,较大宗交易的标价可以从该金融工具的造市者处获得,在其他情况和不能获得标价的情况下,为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可以采用估计技术来足够可靠地确定公允价值,金融市场中成熟地发展起来的技术包括:参照另外几乎一样的工具的当前市场价值、折现现金流量分析以及期权定价模型。在运用折现现金流量分析时,企业应采用具有几乎相同期限和性质的金融工具的通行回报率作为折现率,其中,所指期限和性质包括: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合同利率在此期限内固定)、本金偿还的剩余期限以及进行支付时所采用的货币等。

  101.如果对整项金融工具不存在市场价格,但对其组成部分却存在市场价格,则公允价值庆以相关市场价俯为基础确定,如果对某项金融工具不存在市场但对与其类似的金融工具却存在市场,则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以该类似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102.有许多情况不是第95至101段所列举的那样,在这些情况下,合理的公允价值估计的范围波动可能不重大,企业通常能够估计外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不可能购入—项金融工具,对于该项金融工具,在购买后预期不能可靠地计量其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框架指出:“在许多情况下,成本或价值必须估计;合理估计的采用是编制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不损害其可靠性。”

  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103.不构成套期关系组成部分(见第121至165段)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已确认利得或损失,应按如下原则予以报告: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形成当期的净利润(或亏损)(在这点上,衍生工具除非被指定为是套期工具,否则始终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见第122段)。

  (2)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按以下两种方式之—报告:

  ①计入其形成当期的净利润(或亏损);

  ②在该金融资产被转让、收回或处置之前,或在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之前(见第117至119段),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示》第86至88段)。被转让、收回或处置、发生减值时,以前在权益中确认的累积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104.企业应选择第103段(2)①或②作为其会计政策,并将这些政策运用于各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套期除外—见第121段)。

  105.《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规定,会计政策的自愿变更,只能在这种变更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能适当地反映交易或事项时才能进行,理事会认为,几乎不可能会出现从第103段(2)①变更为第103段(2)②这种情况。

  106.如果企业采用结算日会计确认金融资产的购置(见第30段),则将要收到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交易日至结算日这个期间所发生的变动,对于以成本或摊余成本记录的资产,不应确认;但对于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资产,则应按第103段的规定,将这种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列作权益项目。

  107.由于金融资产是否被指定是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毙按最初购置时的目的决定的,因此,对于那些正被重新计滕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在持有该资产时将其划出交易类金融资产。只有最后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方式,使得企业有理由将某项金融资产重新归类为交易类金融资产,企业才能作这种再分类(见第21段)。

  不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108.对于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第73至93段),企业应在它们终止确认,减值或摊销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但是,如果在这些金融资产或负债(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如第121至152段的描述)之间存在套期关系,则企业应按第153至164段的规定核算这些利得或损失。

  金融资产的减值和不可收回

  109.如果金融资产的帐面价值大于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评价,以判断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或某组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如果存在这种证据,则企业应估计该顷资产或该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第111段(针对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或第117段(针对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的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110.表明某项金融资产或某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不可收回的客观证据包括(站在资产的持有方看):

  (1)发行方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

  (2)合同实际违约,比如利息或本金支付方面的违约或拖欠;

  (3)由于与借入方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法律方面的原因,借出方给予借入方平时不愿作出的让步;

  (4)发行方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在前一个财务报告期,确认了该项资产的减值损失;

  (6)由于财务困难,致使该项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7)以往应收账款的回收方式表明应收账款组合的面值不能全部收回;

  由于企业的证券不再公开交易致使活跃市场消失,不能算作减值的证据。企业信用等级下降与其他可利用的信息一并考虑时,可能会成为减值的证据,何其本身不是顾似的证据。

  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

  111.如果企业很可能不能按贷款、应收款项或以摊余成本记录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合同条款收回到期金额(本金和利息),则说明汛发生减值或坏账损失。损失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1)资产的账面价值,(2)以金融工具最初的实际利率对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可收回金额)。与短期应收款项有关的现金流量通常不予折现(见第74段)。资产的账面价值应直接或通过运用坏帐备抵(视情况定),减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损失金额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112.对于单项看金额重大的。,组金融资产,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以按单项资产分别予以确认和计量,对于类似金融资产的组合,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按组合进行确认和计量。

  113.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的减值,应采用金融工具最初的实际利率来计量,因为以现行市场利率折现,实际上是对那些本准则认为可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也要求按公允价值计量。如果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利率变动,则按第111段计量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应是合同规定的实际利率。作为这种公允价值计算方法的替代方法,债权人可以基于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运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计量减值,如果金融资产被抵押,且可能取消抵押物的赎回权,则持有方应以抵押物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减值。

  114.在后续期间,如果减值或坏帐损失降低,且这种降低客观上与减记之后发生的事项(如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提升)的联系,则金融资产的减记金额应直接或通过调整坏账备抵转销。转销不应导致该金融资产的路面价值超过不确认减值情况下转销的摊余成本。

  115.对于因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计量而未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侦表日,通过分析预期现金净流入来检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见第69段(3)),看是否发生了减值。如果出现减值的迹象,则这类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额,应为其帐面价值与按类似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利率折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髓的现值(可收回合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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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认减值后的利急收益

  116.一旦金融资产减记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利息收益随后应以计量可收回金额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利率来确认,另外,在最初确认减值损失后,企业还应在随后的财务报告日对该资产进行检查,看是否发生了进一步的减值(见第110段(5)),《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30段提供了有关未减值金融资产的利息收益确认的指南。   重新计量互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

  117.如果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的损失(可收回金额低于原购置成本),已按第103段(2)②的规定直接在权益中确认,且存在客观证据(见第110段)表明该资产已减值,则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累积净损失额应从权益中转出,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

  118.已从权益中转出并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损失金额,指金融资产的购置成本(减支付的本金和摊销额)与现行公允价值(对权益工具)或可收回金额(对债务工具)之间的差额,减以前计入净利润(或亏损)的该资产减值损失。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债务工具的可收回金额,指按类似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利率折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19.在后续期间,如果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增加,且增加额客观上与减值损失计入净利润(或亏损)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则该损失应予转销。转销的金额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某些金融服务行业的公允价值会计

  120.在有些国家,基于国家法律或通行的行业惯例,某些金融服务行业的企业几乎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各项金融资产。在某些国家,这些行业包括:共同基金、单位信托、证券经纪商和保险公司。根据本准则,如果这些企业的金融资产按本准则的规定归类为可供出售或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则其可以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其金融资产。

  套期

  121.如果在套期工具与被套期相关项目之间存在套期关系(如第122至152段所述),则企业应按第153至164段的规定核算相关利得或损失。

  套期工具

  122.虽然在套期会计中,本准则没有对某项衍生工具因为符合第142段的条件而可以被指定为是套期工具的情形(签出的期权除外—见第124段)施以限制,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只有在其是对外币风险进行套期时,才能在套期会计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作这种限制的原因在于计量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基础不同。在本准则中,衍生工具通常被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或为套期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因而应进行再计量,以体现公允价值(与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计量的未上市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但如果衍生工具是现金流量套期,则计入权益。另一方面,非衍生工具有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有时虽然也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权益,甚至还有可能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不加限制地允许非衍生工具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将会导致计量的不一致。

  123.企业自身的权益证券,既不是企业的金融资产,也不是企业的金融负债,因而也不是套期工具。

  124.套期涉及在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之间或在归属于它们的现金流量变动之间按比例冲销收益。企业签出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会大大地超过相关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这就是说,签出期权在降低净利润(或亏损)风险方面是无效的。因此,除非签出期权被指定为是冲销购入期权的期权,否则该签出期权不是套期工具。这里所指签出期权也包括嵌在另外的金融工具中的签出期权,如用于对可赎回侦券进行套期的签出期权,相反,购入期权有等于或大于亏损的潜在利得,因此其有可能减少由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形成的利润或亏损风险,从而,购入期权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125.就外汇汇率变动风险而言,以摊余成本记录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可能是有效套期工具。

  126.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可能是套期工具。但对于具有如下特征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来说,此结论不适用:

  (1)用外币标价;

  (2)被指定为是外币风险套期;

  (3)其外币部分可以可靠地计量;

  被套期项目

  127.被套期项目可以是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未确认但预期很可能发生的未来交易(“预期交易”)。被套期项目可以是:

  (1)单项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

  (2)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与发放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可能是针对利率风险的被套期项目,因为指定某项投资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不涉及核算利率的相关变动。但是,就汇率变动风险和信用风险而言,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可以是被套期项目。

  128.如果被套期项目是金融资产或负债,则在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情况下,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是只对与其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有关的风险的被套期项目。

  129.如果被套期项目是非金融资产或负侦,则该非金融资产或负侦应被指定为外币风险或全部风险的套期项目。因为要将可归属于除外币风险外的特定风险的现金流慑或公允价值变动恰当地予以分离和计量是困难的。

  130.非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成要素或部分的价格变动,通常对可以与市场利率或债券价格变动的影响可比的项目的价格,有可预测并可单独计量的影响,因此,非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只能整个地作为被套期项目。

  131.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单项套期工具可以被指定为一种以上风险的套期:

  (1)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楚地认定;

  (2)套期的有效性可以证实;

  (3)能够确保存在对该套期工具和不同风险头寸的指定。

  132.如果将类似资产或类似负债加以组合并对其进行套期,则在改组合内的单项资产或负债将共担被套期风险,而且,可归属于该组合的各项目的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变动,预期大致会与可归属于该组合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总变动成比例。

  133.由于套期的有效性必须通过比较套期工具(或类似套期工具的组合)和被套期工具(或类似被套期工具的组合)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来评价,因此,将套期工具与净头寸总额而非特定敏套期项目(比如,具有类似期限的所有固定利率资产和固定利率负债的净额)比较,并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但是,通过将基础项目的一部分猖定为被套期头寸,便大致可以获得对套期会计的净损益同样的影响(这里所指套期会计是针对这种套期关系而言的),比如,假定银行使用有类似特征风险和期限的资产100和负债90,并希望对净风险10进行套期,则银行可以将其资产的川指定为被套期项日,如果这些资产和负债是固定利率工具(对公允价值套期而言)或它们均是变动利率工具(对现金流量套期而言),则可以运用这种指定,类似地,如果企业有一项确定承诺,以外币100进行购置活动,同时还有一项确定承诺,以外币90进行销售活动,则该企业可以通过购入一项衍生工具并将其指定为与确定购买承诺100之中的10有关的套期工具,对净额10进行套期。

  134.在套期会计中,只有涉及企业以外的某一方的衍生T具可以被用作套期工具。虽然集团内的各公司或公司内的各个部门可能与象团内的其他公司或公司内的其他部门进行套期交易,但这种交易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合并报表时应予判除,类似地,在单个主体内的经营分部之间的交易形成的衍生工具也应剔除。因此,公司间和公司内部的衍生工具在合并报表时,不具备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135.在企业合并中购入一项营业的确定承诺,除非是针对外汇风险,否则不可以是被套期项目,因为被套期的其他风险无法具体辨认和计量。此属于一般营业风险的套期。

  套期会计

  136.套期会计应对称地确认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相关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润(或亏损)产生的抵消影响。

  137.套期关系指以下三类之—:

  (1)公允价值套期,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或这些资产或负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所指公允价值变动可归属于特定风险且影响所报告的净收益。

  (2)现金流量套期: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套期。其中,变动风险具有如下特征:①可归属于与己确认资产或负侦(如变动利率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未来利息支付)或预期交易(如预期购买或销售)相关的特定风险;②将影响所报告的净收益。以企业的报告货币表示的固定价格买、卖资产的未确认确定承诺,即使其有公允价值风险,也应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核算。

  (3)国外主体净投资的套期(有关的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138.对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固定利率债务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是公允价值套期的例子,这种套期可以由发行方或持有方实施。

  139.现金流量套期的例子有:

  (1)某航空公司按固定外汇金额购买飞机的未确认合同承诺中的未来外汇风险套期。

  (2)供电公用部门以固定价格购买燃料(用本国货币支付)的未确认合同承诺中的燃料价格变动的套期。

  (3)运用将浮动利率债务改变为固定利率债务的掉期(此为对未来交易的套期,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是未来利息支付)。

  140.以企业自身的报告货币表示的确定承诺的套期,不是现金流量风险套期,而是公允价值风险套期,但是,在本准则中,这种套期应作为现金流量套期而不是公允价值套期来核算,目的是为避免将现行实务中不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承诺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141.《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将国外主体定义为国外营业,其活动不构成报告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该项准则,将国外主体的财务报表折算成母公司报告货币形成的全部外币折算差额,在净投资处置以前,应在权益中列示。

  142.本准则中,当且仅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套期关系才能按第153至164段所规定的特殊套期会计进行核算:

  (1)在套期开始时有正式的文件,涉及套期关系、企业进行此项套期活动的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该份文件应包括套期工具的认定、相关套期项目或交易的认定、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企业如何评价套期工具在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或可归属子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中的有效性。

  (2)在抵销公允价值或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现金流量的变动方面,该套期预期是很有效的(见第146段)。此与最初在文件中为特定套期关系而制定的风险管理策略是—致的;

  (3)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套期中的预期交易必须是很可能会发生的,且必须存在最终可能影响报告净利润(或亏损)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的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见第95段有关公允价值的指南);

  (5)套期应以持续的基础进行评价,并切实地确定在整个报告期内套期是很有效的。

  143.就利率风险而言,套期有效性可以通过编制期限表来评价,该表应按行反映各项因素综合引起的全部或部分利率风险的减少情况和被套期净头寸。其中,假定这种净头寸可以与产生这种净头寸的资产或负债联系起来,并且净头寸与该资产或负债之间的相关性可以予以评价。

  144.对整个套期工具,通常存在单个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且导致公允价值变动的因素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企业应针对整个套期工具来指定套期关系,但以下例外却是允许的:(1)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期权的剩余部分(时间价值)则予排除;(2)将远期的利息因素和即期价格分开,作这些例外,是考虑到期权的内在价值和远期的溢价通常可能单独地予以计量,估计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的动态套期策略,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145.整个套期工具的比例,比如名义金额的50%,可以在套期关系中指定,但是,套期关系可能不能只对套期工具未结算的时间期限的一部分进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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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价套期的有效性

  146.如果在套期开始时和整个期间内,企业可以预期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几乎全部可由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销,且实际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则该项套期通常认为是很有效的,例如,如果套期工具的损失是120,现金工具的利得是100,则抵销可以由120/100(即120%)来计量,或由100/120(即83%)来计量,出现以上情况时,企业可以得出该套期是很有效的结论。

  147.企业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采用什么方法,依赖于其风险管理策略。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将对不同类型的套期采用不同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整个被套期资产或负债或被套期预期交易的主要条款相同,则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和现金流量变动,在套期建立时乃至直到结束均可以全部抵销,例如,如果就利率掉期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而言,其名义金额和本金、期限、重新定价日期、利息和本金收支日期、计量利率的基础对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均相同,则该利率掉期可能是有效套期。

  148.另一方面,有时套期工具只是部分地抵销被套期风险,例如,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是以不同货币表示的,且两者不是协调地变动,则该套期不是完全有效的,再如,对于运用衍生工具的利率风险套期,如果该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部分变动是由对方的信用风险引起的,则其也可能不是完全有效的。

  149.为符合运用特殊套期会计的条件,套期必须与特别认定和指定的风险有关,而不只是与企业的总体风险有关,且最终必须影响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实物资产报废风险或政府罚没财产风险的套期,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套期有效性也因为这些风险不可以可靠地计量而无法计量。

  150.权益法投资不可能是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被套期项目,因为权益法确认投资者在被投资者应计净利润(或亏损)中所占的份额而不是净利润(或亏损)的公允价值变动。如果其作为被套期项目,则权益法投资不仅要就公允价值变动,还要就应计利润和亏损进行双重调整——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包括应计利润和亏损,从而导致重复计算。出于类似的原因,在合并子公司中的投资也不可能是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被套期项目,因为合并报表在净利润(或亏损)中确认母公司占子公司应计净利润或亏损)中的份额,而非净利润(或亏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国外子公司净投资的套期则不同,因为它是外币风险套期,不是投资价值变动的公允价值套期,因而不存在双重计算问题。。

  151.本准则不规定评价套期有效性的统一方法,企业套期策略的文件将包括评价有效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将声明,评价是否包括全部套期工具利得或亏损,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是否排除,企业至少应在其编制年报或中报时对有效性进行评价。如果套期工具和整个被套期资产或负债(与选定的现金流量对应)或被套期预期交易的关键条款相同,则企业可以认定,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在套期开始时和以后期间将持续全部抵销。比如,企业可能假定:在符合以下条件时,远期合同中的商品预期购买套期将是高效的,并且在净利润(或亏损)中予以确认将是有效的:

  (1)远期合同购买与被套期预期购买在购买时间、地点、数量和商品类型方面均相同;

  (2)远期合同在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3)远期合同的折价或溢价的变动不在评价有效性时考虑,而是直接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预期交易的预期现金流量基于该商品的预期价格而变动。

  152.在评价套期的有效性时,企业通常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被套期项目的固定利率不需要精确地与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掉期的固定利率匹配。附息资产或负债的变动利率与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掉期的变动利率无须相同,掉期的公允价值来自其净额结算,如果掉期的固定利率和变动利率按同样金额变动,则其可以怎不影响净额结算的情况下予以改变。

  公允价值套期

  153.如果公允价值套期在财务报告期内符合第142段的条件,则应按以下原则核算:

  (1)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确认;

  (2)可归属子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应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路面价值,并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予以确认。即使被套期项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的变动按第103段(2)的规定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这项原则依然适用。如果被套期项目以成本计量,这项原则也适用。

  154.以下说明第153段如何运用于因利率变动而引起固定利率侦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这个例子是从持有方的角度来叙述的,第一年,投资者购买了债务证券100,其被归类为可供出售的投资,第一年末,现行公允价值是110,因此,增加的部分10应在权益中列示,资产负债表上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应增加至110.为了对价值110进行保值,持有方购买了衍生工具进行套期,到第二年末,衍生工具有利得5,债务证券公允价值降低相应金额。

  投资者第一年的记录:

  借:债务证券投资 100

    贷:现金 100

     (反映证券的购入)

  借:债务证券投资 10

    贷:公允价值增加(含在权益中) 10

     (反映证券公允价值的增加)

      投资者第二年的记录:

  借:衍生资产 5

    贷:利得(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5

      (反映衍生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损失(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5

    贷:债券投资 5

  (反映债券投资公允价值的减少)

  第二年末,债务证券投资的账面价值是105,衍生资产的账面价值是5,利得10在债务证券售出前在权益中列示,并应按第157段的规定予以摊销。

  155.如果只是可归属于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被套期,则与该套期无关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应按第103段规定的两种方式之一予以报告。

  156.如果出现下列任何—种情况,则企业应停止继然运用第153段规定的套期会计: (1)套期工具逾期、被出售、被中止或被执行(为此,如果套期工具替换或转换成另外的套期工具构成企业明确的套期策略的—部分,则这种替换或转换不能认为是逾期或中止);

  (2)该套期不再符合第142段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157.被套期附息金融工具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摊入净利润(或亏损)。被套期项目应就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 的公允价值变动加以调整。企业应在这种调整停止前就开始摊销。至被套期项目到期时,所作调整应全部摊完。

  现金流量套期

  158.如果现金流量套期在财务报告期内符合第142段的条件,则应按以下原则核算:

  (1)确定是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见第142段),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86至88段);

  (2)无效部分应按如下原则报告: ①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立即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②套期工具不是衍生工具的(这种情况有限),按第103段的规定报告。

  159.具体地说,现金流诸套期应按如下原则核算:

  (1)与被套期项日有关的权益牛的单独项目,应调整

  为以下两者之中较少者(以绝对金额表示):

  ①套期工具的累积利得或损失,需用以抵销从套期行始就累积的被伞期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变动(扣除第158段(2)涉及的无效部分);

  ②从套期开始时就累积的被套期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变动的公允价值。

  (2)套期工具(不是有效套期)剩余的利得或损失,应根据第103段和第158段的规定恰当地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言接在权益中列示。

  (3)如果企业针对特定套期关系的明确的风险管理策略,没有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的特定部分包括在套期有效性的评价中(见第142段(1)),则未包括的这部分利得或损失应按第103段的规定予以确认。

  160.如果被套期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导致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则在确认资产或负债时,应将依据第158段的规定在权益中直接确认了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从权益中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初始购置成本或其他账面价值。

  161.计入资产或负债初始购置成本或其他账面价值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在随后该资产或负债影响净利润(或亏损)时(比如在折旧费用、利息收益或费用、或销售成本确认的期间)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中,关于资产减值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一资产减值》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的规定,适用于预期交易套期形成的资产。

  162.对于第160段未涉及的各种现金流量套期,已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应在与被套期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影响牟利润(或亏损)的同—个或几个期间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比如,预期销售实际发生时)。

  163.如果发生以下任何—种情况,则企业应停止继续运用第158至162段规定的套期会计:

  (1)套期工具逾期、被出售,被中止或被执行(为此,如果套期工具替换或转换成另外的套期工具构成企业明确的套期策略的—部分,则这种替换或转换不能认为是逾期或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有效时(见第158段(1)起初便己在权益中直接报告的套期工具累积利得或损失,仍应单独保留在权益中,直至预期交易发生。预期交易发生时,应运用第160段和162段的原则。

  (2)套期不再符合第142段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有效时(见第158段(1))起初便已在权益中直接报告的套期工具累积利得或损失,仍应单独保留在权益中,直至承诺交易或预期交易发生。承诺交易或预期交易发生时,应运用第161段和第162段的原则。

  (3)承诺或预期交易预期不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已直接在权益中报告的相关累积净利得或损失应在当期净利润(或亏损)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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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国外实体净投资的套期

  164.在国外实体净投资的套期(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更的影响》,应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原则核算:

  (1)判定是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见第142段),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86至88段);

  (2)无效部分应按如下原则报告:

  ①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立即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②套期工具不是衍生工具的(这种情况有限),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更的影响》第19段的规定报告。

  与套期的有效部分相关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按外汇折算损益归类方式进行归类。

  如果套期不具备运用特别套期会计的条件

  165.如果由于不符合第142段的标准而使套期不具备运用特别套期会汁的条件,则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专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第103段规定的两种方式之。,予以报告,属于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调整应在净利润(或亏损)中报告。

  披露

  166.财务报表应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所要求的披露,但是该项准则所要末的有关公允价值补充性披露(见第77段和第88段)不适用于那些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67.以下内容应包括在会计政策披露中,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桩露和列报》第47段(2)要求的披露的—部分:

  (1)用于估计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和重要假定。其中,对金融资产,应分重要类别单独反映(《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46段就如何确定金融资产的类别提供了指南)。

  (2)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那些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是否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或直橙在权益中确认,直至这些金融资产被处置。

  (3)对于第川段定义的四类金融资产中的每—类,金融资产的“正常方式”购买是在交易日核算,还是在结算日核算(见第30段)。

  168.在运用第167段(1)时,企业应披露包括预付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

  169.财务报表应包括下列所有与套期有关的附加披露:

  (1)描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包括其对每类主要类型的预期交易进行套期的政策(第142段(1));

  例如,就与未来销售有关的风险的套期而言,该项描述应说明被套期风险的性质,大致有几个月或几年的预期未来销售已被套期,在这些未来月份或年价中大致的销售比例又是多少。

  (2)就以下指定的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在国外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单独地披露:

  ①对套期的描述;

  ②被指定为该项套期的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③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④对于预期交易的套期,预期交易预计发生的期间、预期交易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何时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以前对其运用过套期会计但预计不可能再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3)如果在现金流量套期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和非衍生金融资产和负债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则应披露:

  ①当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②从权益中转出后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金额;

  ③当期从权益中转出后,加至被套期预期交易中的资产或负债的购置成本或其他帐面价值的初始计量中的金额(见第160段)。

  170.财务报表应包括下列所有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附加披露:

  (1)如果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重新计量以与公允价值—致(不包括与套期有关的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则应披露:

  ①当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②从权益中转出后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金额;

  (2)如果对可供出售或为交易而持有的全部金融资产而言,其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这项假定已不成立(见第70段),从而企业须以摊余成本计量这些金融资产,则应披露这个事实,同时还要说明这些金融资产的性质、帐面价值以及为什么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如果可能的话,还要说明其公允价值估计很可能落入的范围。再者,如果公允价值以前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被出售,则应披露这个事实,并披露出售时该类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3)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形成的重大收益、费用、利得和损失项目(无论其计入净利润(或亏损)还是作为权益的独立组成部分)。为此。应作如下披露:

  ①单独披露利息收益总额、利息费用总额(均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②对于购入后调整至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终止确认形成的、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总利得和损失,应单独地加以报告,以与已确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已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形成的总利得和损失区别开来(对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不要求作类似于“实现”与“未实现”利得和损失的区分)。

  ③企业应披露按第116段的规定对已减值贷款应计的、但尚未收现的利息收益金额。

  (4)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单独披露:

  ①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

  ②金融资产是否己终止确认。

  (5)如果企业已将某金融资产重新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而非公允价值报告的金融资产(见第92段),则应披露重新分类的原因;

  (6)应就每类重要金融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46段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提供了指南),单独地披露对其确认的减值损失的性质和金额。以及转销的减值损失。

  生效日期和过渡

  171.本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报告期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允许提前采用,但只能从1999年3月15日(本准则发布日)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开始采用。不允许追溯运用本准则。

  172.过渡到本准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本准则生效日期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中遵循的确认,终止确认、计显和套期会计政策不应改变,从而这些财务报表也不必重述;

  (2)对于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前发生的、企业以前也确实将其指定为套期的交易,应按未来适用法运用本准则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规定。因此,如果以前指定的套期不符台第142段规定的有效套期条件,且套期工具仍然持有,则自本准则首次运用的财务年度开始,套期会计不再是合适的。以前财务年度的会计处理不应追溯调整,以符合本准则的要求。第156段和第163段解释了如何中止运用套期。

  (3)在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时,企业应在具财务报表上将衍生工具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的未上市权益工具有关,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来结算衍生工具不在此列)。由于所有衍生工具(不包括拖定的套期工具)被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工具,因此,以前的账面价值(可能为零)与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对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余额的调整(属于指定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不在此列)。

  (4)在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时,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哪些金融资产和负债应以摊余成本计量,企业同时还应恰当地重新计量这些资产。所有以前账面价值的调整,应确认为对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余额的调整。

  (5)在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时,现存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资产负债表头寸,应调整其账面价值以反映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

  (6)企业首次运用本准则之前的套期会计政策,如果已包括将现金流量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作为资产和负债递延,在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时,这些递延的利得和损失应予重新归类,作为权益的单独组成部分(不过,这些交易应符合第142段规定的标准),从而按第160至162段的规定进行核算。

  (7)在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前发生的交易不应追溯地指定为套期。

  (8)如果证券化、转让或其他终止交易先于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时发生,则这些交易的核算不应为符合本准则的要求而追溯调整。

  (9)在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时,企业应按本准则第11段的规定将金融工具划分为权益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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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披露要求。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2、除其它问题外,本准则涉及在融资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和经营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本准则不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所包括的下列事项:

  (1)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划分;

  (2)投资性房地产赚取的租赁收益的确认(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3)在经营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

  (4)在融资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

  (5)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

  (6)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披露。

  3、本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和类似再生性自然资源;

  (2)矿产权、矿产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自然资源。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或两者兼有),但不包括:

  (1)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

  (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而(由业主营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

  成本,指资产购置或建造时,为取得该资产而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其它对价的公允价值。

  账面金额,指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金额。

  5、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它资产。这一点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区分开来。商品或劳务的主产或供应过程中使用的房地产(或用于管理目的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仅归属于该项房地产,而且归属于在生产或供应过程中所使用的其它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适用于自用房地产。

  6、投资性房地产的示例如下:

  (1)为长期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短期销售而持有的土地;

  (2)尚未确定未来用作的土地(如果企业尚未确定将其持有的土地用于自用还是用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短期销售,则持有的土地应视为用于资本增值);

  (3)报告企业拥有(或报告企业在融资租赁下持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

  (4)准备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空闲建筑物。

  7、以下项目为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示例,因而应排除在本准则范围之外:

  (1)持有的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或为销售而处于建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例如,为了在不久的将来处置或为开发和零售而专门取得的房地产;

  (2)为第三方在建或在开发的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3)自用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包括(除其它资产外)持有的将来用于自用的房地产,持有的为将来开发并随后作为自用的房地产,雇员占用的房地产(无论雇员是否按市场价支付租金)以及待处置的自用房地产;

  (4)为将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这种房地产在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之前,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待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时,该项房地产成为投资性房地产,适用本准则。但是,对于已经是投资性房地产、目前正在进行改建以来为将来继续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的,则适用本准则。

  8、某些房地产的一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另外一部分则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如果这些部分能够分别出售(或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分别出租),则企业应分别核算这些部分。如果这些部分不能分别出售,则只有在不重要的部分是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情况下,才能将该项房地产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9、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向其持有的房地产的使用者提供辅助服务。如果该服务在整个协议中只是一个不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则企业应将该项房地视为投资性房地产。例如,办公楼的业主向其承租人提供保安和维修服务。

  10、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提供的服务构成相对重要的组成部分。例如,如果一家企业拥有并经营一家旅馆,则向客人提供的服务就是整个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自营旅馆是自用房地产,不是投资性房地产。

  11、可能很难确定辅助服务是否重要,从而使该项房地产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例如,旅馆有业主有时根据管理合同将某些责任转移给第三方。这类管理合同的条款差别很大。一个极端的情况是,业主可能仅是将某些日常职能委托出去,但仍保留经营旅馆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化的重大风险。

  12、在确定一项房地产是否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时,需要进行判断。企业应制定判断标准,使做出的判断符合投资性房产地产的定义,并与第5——11段的相指南相一致。第66段(1)要求企业披露在难以划分时所采用的判断标准。

  1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承租人不能将在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资本化。因此,承租人不应将其在这类房地产上的权益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14、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将其拥有的房地产出租给其母公司或本企业在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该项房地产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因为从整个集团来看该房地产属于自用房地产。但是,从拥有房地产的单个企业来看,如果符合了第4段中的定义,该项房地产就是投资性房地产。因此,出租人在其单独的财务报表中应将该项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确认

  15、投资性房地产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当:

  (1)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6、要确定某一项目是否符合第一项确认标准,企业需要在初始确认时,根据可取得的证据对相关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确定程度做出估计。第二项确认标准通常易于满足,因为证明资产购置的交易本身就表明了它的成本。

  初始计量

  17、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应按其成本计理。交易费用包括在初始计量之中。

  18、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包括买价任何可直接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支出。例如,可直接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支出包括法律服务的职业收费、财产转让税和其它交易费用等。

  19、自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指投资性房地产建造或开发完工日的成本。在完工日之前,企业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完工日,房地产成为投资性房地产,应采用本准则(参见下述第51段(5)和第59段)。

  20、启动费(使房地产达到工作状态所必需的启动费除外)、在投资性房地产达到计划的占用水平之前发生的初始经营亏损、或在房地产的建造或开发过程中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它资源等不正常损失,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21、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付款额延期支付,其成本就是其与现金价格相等的金额。该项金额与总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赊销期内的利息费用。

  后续支出

  22、如果超出原先对已有投资性房地产估计的业绩标准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已确认的某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后续支出应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所有其它后续支出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3、对取得投资性房地产后发生的支出的恰当的会计处理,依对相关投资进行初始计量和确认时对有关情况的考虑而定。例如,如果确定某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时,考虑了未来经济利益的损失,为恢复该资产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资本化。与此相同的情形还有,某项资产的买价反映了企业为使该资产达到工作状态在未来必须发生支出的义务。这方面可以举的一个例子是:一幢需要整修的建筑物的购置。在这种情况下,后续支出应增加账面金额。

  初始确认后的计量

  24、企业应选择第27——49段的公允价值模式或第50段的成本模式作为其会计政策,并且将选定的会计政策采用于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

  25、《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规定,只有能够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对事项或交易进行更恰当的列报的情况下,才能作自愿变更会计政策。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不大可能导致更恰当的列报。

  26、本准则要求所有企业为计量目的(公允价值模式)或为披露目的(成本模式)而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鼓励但不要求企业根据具独立资格的评估师的评估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具独立资格的评估师应具有认可的相关专业资格,并具有对所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地理位置和种类方面的近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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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允价值模式

  27、初始确认后,选择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但不包括第47段所描述的特例情形。

  28、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变动发生期间的净损益中。

  29、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通常就是其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应为在资产负债表日符公允价定义的、在市场上可以合理取得的最可能的价格。它是销售者能够合理取得的最好价格,购买者能够合理取得的最有利的价格。这种估评不包括在特殊条件或情形下夸大或缩小的估计价格,例如不规范的融资、售后租回,与销售有关的任何人所给予的特殊对价或让步等。

  30、企业确定的公允价值不应扣除企业在销售或其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31、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而不是该日之前或之后实际的市场状态或状况。

  32、估计的公允价值是指定日期的特定时点上的价值。由于市场和市场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另外一个时点上估计的价值就可能不正确或不恰当。公允价值的定义同时假设销售合同的交易和完成是同步的,没有任何价格上的差异。而这种价格上的差异在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当事人进行的公平交易中,如果交易和完成不是同步的,是可能出现的。

  33、除其它问题外,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反映了当期租赁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和一种合理并有说服力的假设,这种假设代表了市场对于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当事人根据目前的市场状况,可能对未来租赁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所持的看法。

  34、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中提到了熟悉情况的、自愿的当事人.在这里,熟悉情况是指自愿的购买者和自愿的销售者双方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性质和特征、其实际和潜在的用途以及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状态相当熟悉。

  35、自愿购买者是指自愿而不被迫购买。该购买者既不过分急于也不准备按任意价格购买。该购买者是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期望,而不是根据无法证实或预料其存在的假想的或假设的市场进行购买的。假设的购买者不会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目前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业主包括在市场的组成者中。

  36、自愿销售者既不是一个过分急于出手,也不是一个准备接受任何价格的被迫的销售者,更不是一个准备坚持要求按超出目前市场合理的价格的价格出售的销售者。自愿销售者愿意在经过适当的推销后,根据市场条件以在公开市场上所能取得的最好价格出售其投资性房地产,不管那个价格是多少。实际投资性房地产的业主的实际情况不在考虑之列,因为自愿销售者是一个假设的业主。

  37、经过恰当的推销后这一表述是指投资性房地产将会按最恰当的方式在市场上出现,以使其能够按照可合理取得的最好价格处置。在市场上陈列时间的长短可能随市场状状况而异,但必须使投资性房地产足以引起足够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的注意。陈列期间应假设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

  38、公允价值的定义提到了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指在不存在特别或特殊关系(该关系可使交易价格不具市场特征)的当事人这间进行的交易。该交易假定是在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方各自独立发生行为。

  39、公允价值最好的证据通常是在同一地点和相同条件的活跃市场对相似的房地产的现时价格以及相似的租赁和其它合同所确定的现时价格。企业应注意辩别房地产在性质、地理位置或状况方面的差异,或与房地产有关的租赁和其它合同条款方面的差异。

  40、在不存在第39段所描述的活跃市场的现时价格的情况下,企业应考虑种种不同来源的信息,包括:

  (1)不同性质、状况或地理位置的活跃的房地产市场的现时价格(或不同租赁或其它合同所确定的现时价格),对其进行调整以反映那些差异;

  (2)不太活跃市场的近期价格,对其进行调整以反映自按这些价格发生交易之日以来经济状况的变化;

  (3)根据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可靠估计所作的折现的现金流量预测,辅以任何现有的租赁和其它合同条款以及(如果可能的话),诸如相同地理位置和条件情况下相似资产的当前市场租金等,采用反映当前市场对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不确定性的估价的折现率。

  41、在某些情况下,上段所列的各种来源可能会对投资性房地的公允价值得出不同的结论。为了在相对小的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范围内成达对公允价值最可靠的估计,企业应考虑出现这些差异的原因。

  42、在特殊情形下,有证据清楚地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一项投资性房地产时(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筑或开发活动后,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范围差异极大,不同结果的可能性极难估计,从而否定了公允价值单一估计的有用性。这种情况可能表明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将无法在持续基础上可靠确定(参见第47段)。

  43、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所定义的那样,公允价值有别于使用价值。公允价值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的知识和估计,也反映了与市场参与者相关的各种因素。与之相对,使用价值反映了企业的知识和会计,也反映了只针对于特定企业的种种特定实体因素,这些因素一般不适用于其它企业。例如,公允价值不反映:

  (1)将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进行组合所产生的附加值;

  (2)投资性房地产与其它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

  (3)针对于目前业主的法定权利或法律约束;

  (4)针对于目前业主的税收利益或税收负但。

  44、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企业应避免重复计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单独资产或负债确认的资产或负债。例如:

  (1)电梯或空调等设备往往是某一项建筑物的完整组成部分,通常应包括在投资性房地产之中,而不是单独作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确认;

  (2)如果某一间办公室与配备的家具一道出租,办公室的公允价值通常包括家具的公允价值,因为租金收益是配备了家具的办公室的收益。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中包括家具的情况下,企业不应将家具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确认;

  (3)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包括预付的或应计的经营租赁收益,因为企业将其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负债或资产。

  45、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反映为提高或改善房地产而发生的未来资本性支出,也不反映由未来资本性支出所产生的相关未来利益。

  46、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预期与某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支出(不是与已确认的金融负债相关的支出)的现值会超过相关现金收入的现值。企业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来确定是否确认一项负债以及如何对这类负债予以计量。

  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47、一个允许例外的假定是企业将能够在持续基础上可靠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但是,在特例情形下,有证据清楚地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后,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企业将无法在持续基础上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确定。这种情况只有在可比的市场交易不经常发生,并且公允价值的备选估价无法取得(例如,根据折现的现金流量预测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的基准处理方法计量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残值应假定为零。在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之前,企业应一直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进行会计处理。

  48、即使由于前一段所给出的原因出现了特例情形,企业被迫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中的基准处理方法计量某一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其它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还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49、如果企业原先按公允价值计量某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即使可比的市场交易变得不经常发生或市场价格变得不易取得,在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或变为目的,或企业为以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而开始开发)之前,企业仍应一直按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

  成本模式

  50、在初始确认之后,选择成本模式的企业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的基准处理方法,即按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任何累计减值损失,计量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

  转换

  51、只有当下列情况证明用途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才可能转换成其它资产或从其它资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

  (1)开始自用,相应地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自用房地产;

  (2)为销售而开始开发,相应地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存货;

  (3)结束自用,相应地由自用房地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

  (4)与另一方开始一项经营租赁,相应地由存货转换成投资成投资性房地产。

  52、上述第51段(2)要求只有当为销售而开始开发房地产从而证明其用途发生了变化时,企业才可将该项房地产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存货。如果企业决定处置某项不需进一步开发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终止确认(从资产负债表中消除)之前,企业应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不是作为存货进行会计处理。类似地,如果企业为在将来继续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而开始对某项现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建,改建期间企业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不是将其重新划归为自用房地产。

  53、第54段——59段步及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情况下所适用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在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和存货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应改变所转换房地产的账面金额,也不改变该项房地产计量或披露的成本。

  54、如果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进行后续会计处理的房地产的成本应是其用途改变之日的公允价值。

  55、如果一项自用房地产转换成一项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改变日之前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企业应在用途改变之日,对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核算的该项房地产的账面金额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任何差额,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中价值重估相同的方式进处理。

  56、在自用房地产成为按公允价值的投资性房地产之前,企业应持续地对该项房地产计提折旧并确认发生的任何减值损失。企业应在用途改变之日,对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核算的该项房地产的账面金额与其公难允价值之间的任何差额,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中价值重估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换言之:

  (1)房地产账面金额的任何减少额均应在当期净损益中确认。但是,如果重估盈余中包括了该项房地产的重估金额,则减少的金额应冲减重估盈余;

  (2)账面金额的任何增加额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增加额中相当于转回以前该项房地产的减值损失的部分,应在当期净损益中确认。在当期净损益中确认的金额不得超过将账面金额恢复为如果以前没有确认值损失应当已确定的账面金额(减除折旧后的净额)所必需的金额;

  2)增加额的任何余额应直接贷记作为权益的重估盈余。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处置,包括在权益中的重估盈余可以转为留存收益。从重估盈余向留存收益的转化不通过收益表。

  57、对于将存货转换成一项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之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先的账面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均应在当期净损益中确认。

  58、将存货转换成一项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应与存货销售的会计处理相一致。

  59、当企业完成一项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自建设投资性房地产的建造或开发活动时,在完成之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先的账面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应在当期净损益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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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

  60、当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或永久退出使用,且预期没有来自处置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时,应终止确认投资性房地产(从资产负债表中消除)。

  61、销售或订立一项融资租赁合同可能会导致一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日时,企业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规定的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标准,并参考其附录中的相关指南。通过订立一项融资租赁合同或通过售后租回的方式进行的处置,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62、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废或处置的净处置收入与该项资产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确定由此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并应在收益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除非《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对售后租回有不同要求)。

  63、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所产生的应收对价,初始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尤其是,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付款额延期支付,则收到的对价初始应按与现金价格相等的金额予以确认。对价的名义金额和与现金价格相等的金额的之间的差额,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以考虑了应收款的实际收益率因素的时间比例为基础确认为利息收入。

  64、企业应恰当地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其它国际会计准则,核算企业在处置了某项投资性房地产之后仍保留的任何负债。

  披露

  公允价值模式和成本模式

  65、除《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规定的披露外,还应披露下列内容。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投资性房地产的业主应作为出租人披露经营租赁。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在融资租赁下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作为承租人披露该项融资租赁,并作为出租人披露企业转租的任何经营租赁。

  66、企业应披露:

  (1)在难以划分的情况下(参见第12段),企业制定的有关区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持有用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的标准;

  (2)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方法及重要假设,包括说明由于房地产的性质和缺乏可比的市场数据,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取得了市场证据还是更多的依赖于其它因素(企业应披露这些因素);

  (3)(在财务报表中计量或披露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依赖于具独立资格的评估师所作评估的程度,具独立资格的评估师应具有认可的相关专业资格,并具有对所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地量位置和种类方面的近期经验。如果不存在这种评估,应披露这一事实;

  (4)包括在收益表中的租金收益;

  1)来自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益;

  2)在当期产生租金收益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直接经营费用(包括修理和维护费用);

  3)在当期不产生租金收益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直接经营费用(包括修理和维护费用);

  (4)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变现能力限制的情况与相应金额,或存在对收益和处置收入汇回的限制的情况与相应金额;

  (5)包括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购置、建造或开发、修理、维护或保养等内容在内的重要合同义务。

  公允价值模式

  67、除第66段的披露要求外,采用第27——49段规定的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还应披露当期期初和期末对投资性房地产账面金额的调节,表明下列内容(不要求可比信息):

  (1)增值,分别披露由购置所导致的增值和由资本化后续支出所导致的增值;

  (2)采用企业合并方式购置所导致的增值;

  (3)处置;

  (4)公允价值调整所产生的净利得或净损失;

  (5)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所产生的净汇兑差额;

  (6)转换成存货和自用房地产或由存货和自由房地产转换而来的投资性房地产;

  (7)其它变化。

  68、在特例情形下,即企业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由于缺乏可靠的公允价值,参见上述第47段)中的基准处理方法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前一段要求的调节应将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金额和与其它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金额分别披露。此外,企业还应披露:

  (1)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主的说明;

  (2)对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的解释;

  (3)如果可能,公允价值很可能处于的估计范围;

  (4)对不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

  1)企业处置了不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事实;

  2)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销售时的账面金额;

  3)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成本模式

  69、除第66段要求的披露外,采用第50段规定的成本模式的企业还应披露:

  (1)使用的折旧方法;

  (2)使用年限或使用的折旧率;

  (3)当期期初和期末的账面总金额和累计折旧(与累计减值损失合计);

  (4)当期期初和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的调节,表明下列内容(不要求可比信息):

  1)增值,分别披露由购置所导致的增值和由资本化后续支出所导致的增值;

  2)采用企业合并方式购置所导致的增值;

  3)处置;

  4)折旧

  5)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要求,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以及转回的减值损失的金额;

  6)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所产生的净汇兑差额;

  7)转换成存货和自用房地产或由存货和自由房地产转换而来的投资性房地产;

  8)其它变化;

  (5)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第47段所描述的特例情形下,在企业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应披露:

  1)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说明;

  2)对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的解释;

  3)如果可能,公允价值很可能处于的估计范围。

  过渡性规定

  公允价值模式

  70、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应将在本准则生效之日(或之前)采用本准则所产生的影响,作为对首次采用本准则的期间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额。此外:

  (1)如果企业在以往期间曾公开(在财务报表中或以其它方式)披露了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以符合第4段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和第29——46段中的指南为基础确定),则鼓励但不要求企业:

  1)对公开披露了公允价值的所列报的最早期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进行调整;

  2)重述那些期间的可比信息;

  (2)如果企业以往没有公开看披露(1)中所述的信息,则企业不必重述可比信息,但应披露这一事实。

  71、本准则要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举错和会计政策变更》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基准处理方法和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要求重述可比信息(基准处理办法)或披露在重述基础上附加匡算的可比信息(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除非在实务中行不通。

  72、当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时,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包括投资性房地产重估盈余中金额的重新分类。

  成本模式

  73、《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适用于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并选择采用本准则并选择采用成本模式时所产生的任何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重估盈余中金额的重新分类。

  生效日期

  74、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鼓励提前采用。如果企业将本准则运用于自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报告期,则应披露这一事实。

  75、本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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