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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6: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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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发票的开具有何规定?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
(2)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能拆本使用发票;不能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8)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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