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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17: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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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办理季度申报?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办理季度申报?
答: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1)总机构纳税人。①根据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额。②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就地办理缴库。③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消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④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
(2)二级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季度预缴申报时,随同季度纳税申报表报送加盖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并按《分配表》计算确认的就地预缴税额,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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