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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春藤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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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9 16: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怎样规定?

问: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怎样规定?

答:根据《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90号)的规定,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是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未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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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9 16: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居民企业由于逾期申报产生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还是就地缴纳?

问:居民企业中的一个在省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由于逾期申报产生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该款项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还是就地缴纳?

答: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就地缴纳。

[ 本帖最后由 常春藤 于 2008-6-19 16: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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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9 17: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跨省市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分摊预缴税款?

问:居民企业总机构有跨省市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在总机构所在省市也同时设有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是否需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分摊预缴税款?

    答: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也需按本办法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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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9 17: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问: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是否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答: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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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9 17: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办理季度申报?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办理季度申报?

    答: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1)总机构纳税人。①根据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额。②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就地办理缴库。③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消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④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
    (2)二级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季度预缴申报时,随同季度纳税申报表报送加盖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并按《分配表》计算确认的就地预缴税额,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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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9 17: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需要年审?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需要年审?

    答:一般纳税人资格仍需要年审,但不再单独进行,并入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起进行。年审时只需要填写一份《增值税纳税情况审核表》,如果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中已经包含了《增值税纳税情况审核表》的,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审核即可。 如果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中不包含《增值税纳税情况审核表》,由纳税人自行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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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9 17: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职工福利费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扣除?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职工福利费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应按以上规定扣除,不再实行按计提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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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9 17: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的内容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的内容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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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9 17: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使用财务软件做帐,要不要先报税务机关审批?

问:纳税人使用财务软件做帐,要不要先报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二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因此,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按以上规定执行,到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提供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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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9 17: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运费单据的抵扣规定是怎样的?

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运费单据的抵扣规定是怎样的,其中所列的保险费可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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