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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期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机器设备,发生改变用途又用于允许抵扣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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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09: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前期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机器设备,发生改变用途又用于允许抵扣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回重新抵扣,如何计算?
  答:试点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前期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发生改变用途又用于允许抵扣应税项目的,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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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0 09: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前期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机器设备,发生改变用途又用于允许抵扣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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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0 09: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前期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机器设备,发生改变用途又用于允许抵扣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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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15: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点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前期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发生改变用途又用于允许抵扣应税项目的,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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