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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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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4 17: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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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14: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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