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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之后办理产权变更,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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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4 17: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某有一套住房需要出售,2016年4月15号签订转让合同,将在5月1日之后办理产权变更,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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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14: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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