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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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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 21: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除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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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 21: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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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8 11: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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