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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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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21: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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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21: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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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6 10: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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