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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企业发生的景点和运动会等门票,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00号)。
2.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00号)。
3.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4.销货方承担的销项税不构成企业应负担的支出,属于与其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如:纳税人发生业务时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180天内认证,之后发生销货退回,该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承担的此笔销项税,属于与其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再如纳税人发生业务时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各种原因对方没有在180天内认证,对方需销货方承担的此笔销项税,属于与其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5.有租赁合同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私车公用,个人车辆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辆保险及维修费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属于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6.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所支付的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8.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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