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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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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13: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纳税人转让房屋,但取得该房屋时的发票因保管不善遗失,第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那么,该纳税人是否还能进行差额扣除?
答:根据第73号公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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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19 13: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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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5 06: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第73号公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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