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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纳税人既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又保留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的,凭哪种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答:第73号公告指出,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案例分析] 甲公司位于A市,系一般纳税人。2011年6月,以300万元的价格购进一栋位于B县的生产用厂房。2016年11月,因公司清算,将该厂房出售,取得价款380万元。甲公司应如何缴纳 增值税? 分析: 甲公司转让的厂房是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属于老项目,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380-300)÷(1+5%)×5%=3.81万元 申报税款=380÷(1+11%)×11%=37.66万元 应补缴税款=37.66-3.81=33.85万元 因此,甲公司应在厂房所在地B县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3.81万元,向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转让厂房应缴纳的增值税款为37.66万元,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应补缴33.85万元。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380-300)÷(1+5%)×5%=3.81万元 申报税款=(380-300)÷(1+5%)-3.81=0 因此,甲公司应在厂房所在地B县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3.81万元,向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转让厂房应缴纳的增值税款为3.8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