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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15: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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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上,根据《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请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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