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职工薪酬的概念。职工薪酬新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务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职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税法上工资、薪金的规定。税法没有职工薪酬的明确概念,只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工资薪金总额”作出界定,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可以看出,新准则的“职工薪酬”比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更广。税法将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作出规定。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而应将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的规定来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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