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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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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6: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1996年1月l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退税率计算退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动植物油、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经过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藤竹、柳草制品、奶油、乳酪、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级(包括洗净羽绒)、洗净肠衣、珍珠制品、木炭、植物增根剂、复布、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

  (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出口退税的货物(前文所述),如果同属于上述(1)项的货物范围,其退税率为3%;如果同属于上述(2)、(3)硕的货物范围,则其退税率为6%。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1998年6月1日起,煤为9% ;钢材为11% ;水泥为11% ;船舶为14% ;

  (2)1998年6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

  (3)1998年7月1日起,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退税率由9%提高到11% ;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 。

  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包括:

  (1)通讯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2)自行车、钟表、照明用具、鞋、陶器。

  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999年7月1日起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 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 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 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国税明电【1999】第11号)

  1999年8月财税字【1999】第225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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