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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对方作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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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07: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会计准则 于 2017-2-22 07:16 编辑

提问

我公司2017年1月份认证相符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被开票方的财务人员告知,在1月份开票时,不小心作废了,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退还给开票方,购买方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然后由开票方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购买方。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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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3: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他是在当月作废的,下月不需要红冲了吧?
收票方要退还发票吗?还是只要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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